清理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6-04-28 点击次数:?
安政〔2016〕19号
安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保政发〔2015〕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县政府对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严格评估论证,县政府决定:
一、保留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37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3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31项,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3项。
二、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对外进行公开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是否向申请人收费等内容。审改办在县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
三、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四、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五、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报告、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安新县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表
2.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安新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4— | 附件1 | ||||||||
安新县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表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批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收费性质 | 备注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安新县发展改革局 |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十六条 | 项目申请报告 | 双方协商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安新县发展改革局 |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五条;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第四条;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 | 节能评估报告 | 双方协商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安新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19号,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4 | 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需填登记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安新县环境保护局 | 环评文件编制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5— | 5 | 排污许可证核发(大气、水) | 安新县环境保护局 | 排污许可证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 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6 | 河道采砂审批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 安新县水利局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1.《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3.《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7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安新县水利局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8 | 取水许可审批 | 安新县水利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第八;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9 |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 安新县水利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1.《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1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安新县水利局 | 编制占用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占用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1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同意 | 安新县水利局 |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6— | 1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安新县水利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3 |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 安新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 | 国有资产评估 |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16日发布)第三条第三项;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八条 | 资产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安新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 |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1号)第七条 | 检验报告 | 冀价行费〔2008〕62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
15 |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安新县民政局 | 财务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6 |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安新县民政局 | 财务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 | 清算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7 |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 | 安新县民政局 | 财务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8 |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安新县民政局 | 财务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清算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7— | 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 安新县民政局 | 财务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二条 | 离任审计报告、清算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0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验收 | 安新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审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 防雷装置设检测报告 | 冀价经费字(2002)第39号 | 经营性收费 | ||
2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2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 | 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3 | 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 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司资产验资 |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第十四条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4 | 放射诊疗许可 | 安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方双方协商 | |
2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生活饮用水许可 | 安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共场所监测(空气、用品用具、生活饮用水、泳池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方双方协商 | |
—8— | 2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生活饮用水许可 | 安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方双方协商 |
27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复核,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安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生活饮用水监测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3.《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方双方协商 | |
28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 竣工图测绘 | 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2.《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9月1日实施) | 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 用地界址及现状地形图测绘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0 |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 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1 |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 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9— | 32 |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 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 报送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 地下管线测绘资料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3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 用地界址及现状地形图测绘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4 | 以募集方式设立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 | 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 | 注册资本验资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10— | 附件2 | |||||||
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 ||||||||
(此类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 备注 | |
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安新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 不收费 | ||
2 | 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需填登记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6年的重新审核)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安新县环境保护局 | 验收监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 不收费 | ||
3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验收 | 安新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审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