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泊头市机构编制网
三定规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三定规定

编办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 2015-08-12 点击次数:?
【字体: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三)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并提出县直机关各部门和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及意见;指导、协调县、乡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门与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提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认定意见。

(五)审核并提出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县级各群众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建议。

(六)审核并提出乡镇党政群机关的机构设置、设置限额、人员编制总额的建议。

(七)拟订全县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案;审核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拟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八)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的规定,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具体承担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工作。

(九)负责对全县各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县编委会或县委、县政府。

(十)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拟订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维护全县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在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范围内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制。

(十一)实行机构编制核准使用制度。负责对涉及人员调任、调动、人才引进、军转干部政策性安置、退伍军人安置、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等人员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编制核准,提出编制审核意见,报编委会审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负责人员入编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相互配合制约机制。

(十二)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推动“政务”、“公益”中文专用域名的应用普及,推动中文专用域名的规范注册和使用,加强对网上名称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机构编制、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的理论研究、信息传递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计及统计分析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泊头市编办
责任编辑:泊头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