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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乡(镇、办事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

发布时间: 2018-11-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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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乡(镇、办事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备注
1 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办理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2 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办理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审批。其中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符合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职工,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审批。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独生子女出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在《条例》修订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出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4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5 独生子女高考加分审定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一) 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 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二)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三) 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四) 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五) 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六) 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七) 对六十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20工作日 不收费  
6 再生育夫妻审核 公共服务 计生站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章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15工作日 不收费  
7 出具同意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8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9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户籍在本省; 2 、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10 出具收养人婚育状况证明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4号)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5工作日 不收费  
1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 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服务中心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30工作日 不收费  
1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 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服务中心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社保机构。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30工作日 不收费  
1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 民政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34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30工作日 不收费  
1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服务中心 省政府2014-69号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30工作日 不收费  
1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服务中心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3、《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30工作日 不收费  
1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 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服务中心 省政府2014-69号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30工作日 不收费  
1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 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服务中心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
3、《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30工作日 不收费  
1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 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服务中心 《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19 已认定慢性病患者申报 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服务中心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重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人社字【2016】474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20 企业离退休人员身份认证 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服务中心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32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21 城乡居民社保卡服务 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服务中心 《沧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22 信访案件受理 其他类 党政办公室 依据国家及河北省《信访条例》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60-90工作日 不收费  
23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其他类 党政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到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不收费  
24 党关系转接 其他类 党政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25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认定申请 行政确认 民政所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30工作日 不收费  
26 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申请 行政确认 民政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30工作日 不收费  
27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待遇申请 公共服务 民政所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最低生活保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专职经办人员,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核查。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8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 行政确认 民政所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三百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沧州老龄办关于印发《沧州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沧老龄办发【2014】4号);《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63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依据具体情况 不收费  
29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终止申请 行政确认 民政所 沧州老龄办关于印发《沧州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沧老龄办发【2014】4号);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63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依据具体情况 不收费  
30 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公共服务 民政所 河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6】32号);《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沧民发【2016】8号)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残疾人 15工作日 不收费  
31 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销 公共服务 民政所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存档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1.户籍迁出本省的;2.死亡的;3.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4.被判刑的;5.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吸(贩)毒活动的;6.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残疾人 即办 不收费  
32 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公共服务 民政所 河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6】32号);《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沧民发【2016】8号)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残疾人 15工作日 不收费  
33 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注销 公共服务 民政所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存档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1.户籍迁出本省的;2.死亡的;3.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4.被判刑的;5.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吸(贩)毒活动的;6.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残疾人 即办 不收费  
34 临时生活救助 行政确认 民政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不收费  
35 临时医疗救助 行政确认 民政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不收费  
36 农村危房改造 行政确认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建村[2017]47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7〕37号 )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依据具体情况 不收费  
37 贫困大学生证明 公共服务 民政所 对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出具相关的家庭贫困证明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即办 不收费  
38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民政所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40号)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不收费  
39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行政确认 民政所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20工作日 不收费  
40 特困人员终止供养审核 行政确认 民政所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或者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30工作日 不收费  
41 土地流转合同留存 公共服务 土地所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30工作日 不收费  
42 退耕还林补贴 公共服务 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不收费  
43 小摊点备案证办理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辖区内企业、组织及个人 即办 不收费  
44 申请保障房初审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公民 25工作日 不收费  
来源:泊头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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