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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信息来源:博野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5-09-06 发布者:博野县编办

 

博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博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5]44号)和中共博野县委、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字[2015]19号),设立博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博野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全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划给县城乡规划局。

(三)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划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危旧住房的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执行住房保障相关办法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制定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推动住宅产业化;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提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股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稽查和安全;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的仲裁;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规划区内防汛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工作。

(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处理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博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局机关基本系统的政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保卫、信息、督查和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本局固定资产;负责本局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局管干部调配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设股

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市政、燃气、园林、建筑企业等行业资质和进出本县建筑队伍管理;负责建筑设备及工业产品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地产交易和产权产籍、物业管理;负责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博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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