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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信息来源:博野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5-09-07 发布者:博野县编办

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博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5]44号)和中共博野县委、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字[2015]19号),设立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博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博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博野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将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以及指导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的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整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六)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省政府、市政府规定交由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七)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实行投资主体“零限制”,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落实国家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

(八)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职责。

(九)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对乡(镇)、开发区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十)规范工商、食药监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依法负责全县相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

(二)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三)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四)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五)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相关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以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药品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负责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咨询、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七)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八)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九)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一)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三)负责承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调味品,下同)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十四)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五)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

(十六)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十七)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九)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二十)负责制定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便利化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对外交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法制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三)承办县政府及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值班、机要、保密、调研、档案、政务信息、信访、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年鉴、史志和工作大事记的编印工作。

(二)人教财务股。

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工作;组织评选表彰和实施奖励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管有关人员的培训及继续教育;负责实施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和有关专业职业资格等工作;指导系统基层和队伍建设。

组织编制年度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制定财务管理、会计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省财政、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事项;承担系统行政性事业收费、罚没收入的缴库及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票据领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系统制服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协调工作;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赔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制定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发布食品药品等相关信息;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宣传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和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及组织工作,协调新闻单位相关事项;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报刊、图书、影视、音像等宣传业务管理。

(四)综合协调股(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股)。

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检查、指导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起草食品药品等方面的重要文稿。

督促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治理整顿和联合执法工作;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乡(镇)、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处置意见。

(五)企业监督管理股。

拟订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登记注册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事项监督管理及信息公示工作,查处登记注册管理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年度报告及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工作;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承担与其他机关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六)注册股

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准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承担内资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和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场规范管理股(合同监督管理股、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依法组织规范全县相关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拍卖行为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

负责商标培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组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组织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指导市商标协会工作。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广告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措施办法;指导全县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八)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股(科技信息股)。

承担指导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案件;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及监管技术研究与应用;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的受理办理。

制定全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推广应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便利化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九)食品生产监管股。

依法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调味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食品流通监管股。

依法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质量监测;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一)餐饮消费食品监管股。

依法承担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全县监督检查、检测和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酒类监管股)。

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依法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依法负责保健食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的相关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酒类商品的流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储运、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违法行为。

(十三)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股。

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管;负责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负责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依法对特殊管理的药品流通进行监管;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定全县药品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药品互联网信息交易服务单位。

十四)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

分析医疗机构药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环节进行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管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抽验工作,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管。

(十五)食品药品行政许可服务

承担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类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大厅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窗口的运行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的信息统计和有关资料服务;依法负责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和行政许可资料的统一归档;负责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投诉举报中心)。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商品(不含食品、农资、成品油,下同)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检工作,依法查处抽检中商品质量不合格案件,组织指导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按分工组织指导和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规范商品售后服务,组织指导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系统12315、12331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构建服务社会和消费维权的枢纽平台;负责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内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和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负责组织指导12315、12331系统平台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7名(含派出机构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为建立和加强药品与医疗卫生统筹衔接、协调配合机制,由1名副局长兼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股级领导职数16名(不含派出机构)。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派出机构

(一)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稽查大队。

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对抽验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组织查处、监督召回和处置;负责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根据上级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工作;负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组织指导、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编制10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二)基层派出机构。

在原工商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基础上,组建3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派出机构。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分别为:

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10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负责博野镇、东墟镇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程委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10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负责程委镇、南小王乡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小店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10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负责小店镇、城东乡、北杨村乡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所同时挂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

六、其他事项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二)与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三)与县发展改革(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发展改革(商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发展改革(商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与县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与县农业部门的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七、附则

本规定由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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