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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

信息来源:博野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7-11-10 发布者:博野县编办

博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市关于扩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的要求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3号)文件精神,将博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博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1、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规划局、住建局调整到行政执法局;

2、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规划局、住建局调整到行政执法局;

3、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由住建局调整到行政执法局;

4、将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由水利局调整到行政执法局;

5、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到行政执法局;

6、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排水、供热、供气、供水和物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住建局调整到行政执法局;

7、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规划局调整到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二)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评比。

(三)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管理和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经费的管理。

(四)受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检查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五)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行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城区范围内露天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人口密集区焚烧物品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或者不加防护进行运输、装卸、贮存货物导致散发有害粉尘、气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建设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施工现场、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房屋拆迁和装修现场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城市道路私自挖掘破坏、排水、供热、供气、供水和物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省市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相关职责,博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事务、财务管理、机关党建、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办理报批手续;负责票据管理发放;负责本系统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罚没款的管理等工作。

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撑起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评比;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管理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经费的管理

(二)法规股

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推动和实施工作;负责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博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五、附则

关于博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责及编制事宜另行通知。本规定由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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