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承德县机构编制网
监督检查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监督检查

承德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2-02 点击次数:?
【字体:

承德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号),中央纪委、中央编办《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1134号),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冀机编〔200418),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县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用人责任检查、机构编制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办发〔201019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权限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级各部门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及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四)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六)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七)编制核准制度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

(八)《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执行情况;

(九)机构编制统计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实行机构编制例行检查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调查、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组织开展机构编制自查、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进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每年组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对本机关、本单位机构编制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例行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拟订方案;

2、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3、发出通知,必要时可不事先通知;

4、组织实施;

5、报告检查情况;

6、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实行机构编制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党委、政府、编委和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开展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活动、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等情况。对于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交办、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上级党政群机关违反规定干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配备情况,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机构编制年度统计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三)实行机构编制管理公开监督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外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接受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也可向上级党委、政府举报,各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实行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审计和考核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采取普遍或定向的方式,对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审批机构编制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本级各部门领导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年度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机构编制审核和审批权限、程序、标准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执行、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机构编制纪律执行、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受理和查处以及其他必要内容,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提出改进要求,督促落实;对考核发现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限期纠正。

五、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应当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调查事项,应当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

3、予以纠正;

4、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5、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建议其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

1、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2、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3、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4、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领导职数配备的;

2、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职责范围或权限的;

3、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4、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5、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员额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6、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工资关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7、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8、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2、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

3、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4、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对需要追究机构编制违纪责任的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党组织依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认为依法依纪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县、区配备专门人员;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共同参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信息工作,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网络。各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做到公道正派,严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监督检查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中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共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承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承德县编办
责任编辑:承德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