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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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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简称区住房城区建设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住房城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区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住房城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城区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贯彻落实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区保障房建设工作;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初审、申报。

(三)负责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区属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款和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批后监管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以及商品住房租赁备案工作。

(五)负责房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房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六)负责房屋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本区房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区的建筑科技政策和建设任务,指导和推动全区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节能监管工作。

(八)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管,承担物业企业备案和物业项目备案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组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根据下放权限,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工作。

(九)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管理。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区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长安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全局事务工作;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审核;收集、整理、上报各种信息和调研材料;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接待来信、来访,协调处理信访案件;负责车辆管理、办公用品采购、编制财务收支和年终决算情况、固定资产清产核资、文件收发传递、文书档案管理、会务组织安排;负责党务、组织、劳动人事和财务、作风纪律和纪检监察等工作牵头协调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违法违规案件移交工作;牵头协调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对各种纠纷给予调解;负责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知识培训和政策普及;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和年审工作。

住房管理科。负责城区住房保障工作,拟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建设任务,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初审、申报,起草区棚户区改造计划,落实棚户区改造任务。负责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管理。负责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区属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款和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批后监管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负责商品住房租赁备案工作。根据权限,负责商品房违规销售场所的查封,以及无预售许可证售楼部的关停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企业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管,承担物业企业备案和物业项目备案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组织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根据下放权限,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工作

(四)建设管理科。负责房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房屋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工作;负责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房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协助区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根据权限,负责房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区的建筑科技政策和建设任务,指导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节能监管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负责房屋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扬尘治理监管,组织或参与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区建设机关行政编制1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长安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214日起施行。

来源:长安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长安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