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课题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编办,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省委编办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课题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编办”)课题管理,推动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事业健康发展,参照《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课题研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省委工作部署,密切联系机构编制工作实际,深入研究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理论创新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创新。
第三条 省委编办课题研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坚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原创性、开拓性、现实性、针对性,为省委、省委编委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委编办课题为市厅级课题。省委编办为课题主管部门,负责课题的规划和管理。河北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简称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负责课题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委编办设立专家库并动态调整成员,负责组织专家成立课题评审组对课题进行立项和结项评审。课题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按课题数量确定。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库专家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的,不得作为该年度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对评审意见具有保密、解释说明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省内各级各部门、高等院校、其他企事业单位、协会均可单独或联合组织申报课题,负责管理批准立项的课题,确保课题按时结项。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省委编办每年面向全省发布研究课题指南,坚持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组织开展课题申报立项工作。
第八条 课题分为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省委编办可以根据研究需要调整课题类别。
第九条 课题申报人通过所在单位申报课题。每位申报人只能主持申报一项课题,每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项课题。同一课题项目已被其他单位立项的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丰富的机构编制工作经验,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认真填写、报送课题有关材料,并要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评审立项标准:
(一)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二)课题选题具有较高的实际应用价值,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
(三)课题研究应具有时效性和前瞻性,研究计划符合实际需要,预期能够产生对机构编制工作有推动作用的研究成果;
(四)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对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课题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资格审查、课题评审组评审、省委编办审批并印发立项通知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对无故停止研究工作或不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省委编办将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名称、研究方向、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编办批准。
第十六条 课题主研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或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编办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划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拨付。
第十八条 省委编办将对重点课题和成果优秀的一般课题进行部分资助,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自筹解决。课题资助金额和方式根据财政专项经费金额、立项课题数量和研究成果质量等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等必要费用开支。课题负责人应根据本办法,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掌握使用,确保经费用于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拨付后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的课题,省委编办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课题结项与成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省委编办每年组织课题结项评审,结项时间和评审形式由省委编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结项材料。需延期结项的,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编办批准。课题研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年度。一般课题不得申请延期结项。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正式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其中,一般课题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8000字,重点课题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20000字。正式发表的论文、著作和经领导签阅的研究报告需注明“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点或一般课题”。研究成果呈报副省级以上领导签阅的,须提前征得省委编办同意。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要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的相关要求,坚守底线,诚信科研。研究报告和著作重复率不得超过25%,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15%。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项标准:
(一)结项材料齐全,研究成果体例完整、逻辑清晰、语句通顺、格式规范;
(二)研究成果内容详实,注重运用数据和实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研究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对解决我省机构编制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四)研究成果凡已转化为政策性文件的,或受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关领导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参考、采用的,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并有较大参考价值的,可作为结项评审的重要依据和优秀研究成果评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结项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资料审核、课题评审组评审、省委编办审批并印发结项通知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果分为准予结项和不予结项。优秀研究成果分为一、二、三等次。
第二十九条 对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省委编办将以适当方式呈报省委、省委编委领导审示,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相关评奖活动。成果被省委编办采纳运用的,可给予成果运用证明。
第三十条 对优秀研究成果的课题负责人,建议所在单位将其取得的成果作为业务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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