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需出具审批机关的批文或主管部门同意证明,其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及机构编制管理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同级公务员机关批准(备案)文件;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由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来源:定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