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机构编制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15 点击次数:?
【字体:

 

峰政字〔201736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

及关联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峰峰矿区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峰政办字〔201726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将区相关职能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转事项涉及的范围

将原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旅游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区档案局及邯郸市规划局峰峰矿区分局等26个部门的268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

二、划转事项的责任划分

区行政审批局对所划转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依法履行审批办理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及管理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后,原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事中事后的监管职责。

划转前已由市职能部门委托区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入区行政审批局后,原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区行政审批局与市相关部门对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区行政审批局实施。

三、划转事项的相关要求

(一)做好过渡期工作。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后一个月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区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关审批业务办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在过渡期内出现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原职能部门与区行政审批局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二)做好工作衔接。区行政审批局挂牌后要尽快完成工作交接和系统对接。原职能部门已受理未办结的事项,应按时办结,因各种原因未办结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将未办结事项的受理资料等移交区行政审批局,并协助区行政审批局共同完成后续办理工作,确保事项划转无缝切换。

(三)做好印章收缴工作。自区行政审批局挂牌之日起,启用“邯郸市峰峰矿区行政审批局”印章。划转事项所涉及的原印章、专用章等交由区行政审批局管理。过渡期内,确因上报材料需要加盖原印章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商原部门按程序办理。过渡期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废止封存。

(四)做好档案移交工作。严格按照档案移交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审批事项相关卷宗的移交工作。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式证照、证书等资料统一交区行政审批局。即日起,上级业务对口部门下发的涉及审批业务的各类文件,原部门应及时转至区行政审批局。

(五)做好事项调整工作。区行政审批局对承担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目录(268项)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5

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目录.xls

来源:峰峰矿区编办
责任编辑:峰峰矿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