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7-07-03 点击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县级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丰宁满族自治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7个部门2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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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工信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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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提供审批要件的服务时限 |
中介服务是否强制 |
中介服务是否指定机构 |
清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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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丰宁满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 |
编写节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 号)第七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
节能专项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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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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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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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提供审批要件的服务时限 |
中介服务是否强制 |
中介服务是否指定机构 |
清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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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筹备成立、增资提交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60天 |
是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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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成立提交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60天 |
是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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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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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提供审批要件的服务时限 |
中介服务是否强制 |
中介服务是否指定机构 |
清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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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丰宁满族自治县住建局 |
房产预测绘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办房【2015】45号文件 |
房产(预)测绘成果 |
冀价经费【2006】8号;住宅1元/平方米,商业楼1.5元/平方米,多功能楼2元/平方米 |
(视工作量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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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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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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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提供审批要件的服务时限 |
中介服务是否强制 |
中介服务是否指定机构 |
清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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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第九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否 |
否 |
保留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2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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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是 |
否 |
保留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3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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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务局 |
项目验收进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是 |
否 |
保留 |
衔接[2015]58号29项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5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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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是 |
否 |
保留 |
衔接[2015]58号28项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6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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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水务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是 |
否 |
保留 |
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7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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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水务局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是 |
否 |
保留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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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水务局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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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是 |
否 |
保留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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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水务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改委令第15号 第2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是 |
否 |
保留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60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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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务局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初步设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否 |
否 |
保留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6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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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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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提供审批要件的服务时限 |
中介服务是否强制 |
中介服务是否指定机构 |
清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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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
占用征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1、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文件 林建协(2014)17号 关于印发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2、委托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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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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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
占用征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1、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文件林建协[2014)17号 关于印发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意见的通知 2、委托协议 |
|
是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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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
占用征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1、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文件 林建协(2014)17号 关于印发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2、委托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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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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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
森林采伐作业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方案 |
1、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文件 林建协(2014)17号 关于印发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2、委托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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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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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计生局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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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提供审批要件的服务时限 |
中介服务是否强制 |
中介服务是否指定机构 |
清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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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健康合格证明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
否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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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新办或延续提交,水质检测报告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
检测报告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
否 |
否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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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证明文件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
否 |
否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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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检测报告、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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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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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新办或复核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
否 |
否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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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复核、延续的提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健康证明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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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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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置需提供可研报告、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可研报告、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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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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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
否 |
否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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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
否 |
否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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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医师执业注册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卫生部令第5号,于1999年7月16日发布) |
健康证明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
否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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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卫生部令第5号,于1999年7月16日发布) |
健康证明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
否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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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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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提供审批要件的服务时限 |
中介服务是否强制 |
中介服务是否指定机构 |
清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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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健康体检证明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健康证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1年 |
是 |
否 |
保留 |
按各承检机构定价收费;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冀价管字(20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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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省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 事项清单 (此类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共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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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提供审批要件的服务时限 |
中介服务是否强制 |
中介服务是否指定机构 |
清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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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丰宁满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 |
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
项目申请报告评审意见 |
市场指导定价 |
|
否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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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
方案审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是 |
否 |
保留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5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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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第九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不收费 |
|
否 |
否 |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2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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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务局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初步设计报告 |
不收费 |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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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6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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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
不收费 |
|
否 |
否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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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注销提交清算报告 |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文件和财产清算报告书。 |
清算报告 |
委托双发协商确定 |
60天 |
是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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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变更提交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
审计报告 |
委托双发协商确定 |
60天 |
是 |
否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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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注销提交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清算报告 |
委托双发协商确定 |
60天 |
是 |
否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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