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
发布时间: 2016-09-27 点击次数:?
抚政办字【2016】71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
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省政府取消的26项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权力在区级以下的7项衔接取消,行政权力在省市级的19项履行告知义务;对省政府下放涉及我区的8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衔接;对市级衔接后进一步下放(或委托)县区实施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全部衔接。为切实做好本次行政权力事项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省明确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实施,不得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实施。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此次衔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确保衔接落实到位。其中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秦皇岛市推进政务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实施方案》(秦政办函〔2014〕66号)要求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进一步下放(或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主动做好工作对接,抓紧制定承接方案,严格规范管理措施,确保下放(或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四、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历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秦皇岛市抚宁区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
力事项目录(共26项)
2.秦皇岛市抚宁区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
权力事项目录(共8项)
3.秦皇岛市抚宁区衔接市政府衔接后决定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
附件1 | ||||||
秦皇岛市抚宁区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6项) (共2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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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在区级以下的7项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 权力类别 | 备注 |
1 | 省民政厅 | 申请筹备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审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省属社会团体 | 行政许可 | 区民政局衔接取消申请筹备成立区属社会团体审批 |
2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资格审定 |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河北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福〔1995〕23号)第二条 《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第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 | 行政确认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衔接取消 |
3 | 省林业厅 |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主要林木良种引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前)第十六条 | 从事种子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区林业局衔接取消 |
4 | 省林业厅 | 《林权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七条 |
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 行政确认 | 取消区林业局《林权证》的核发,改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相关登记发证工作 |
5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各设区市和省管县不配建保障房的批准备案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二章第十九条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 其他类 | 区建设局衔接取消 |
6 | 省卫生计生委 | 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委托批复》(2003年9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属于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的育龄夫妻 | 行政许可 | 区卫计局衔接取消 |
7 | 省卫生计生委 | 对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 | 行政处罚 | 区卫计局衔接取消 |
行政权力在省市级需履行告知义务的19项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 权力类别 | 备注 |
1 | 省发展改革委 | 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的,涂改、转让、租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行政处罚 | |
2 | 省发展改革委 | 经营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的处罚 |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 企业 | 行政处罚 | |
3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采用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鉴定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7月30日省九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十条 | 项目 | 行政确认 | |
4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批准 | 《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十二条 | 企业 | 行政监督 | |
5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 省管建设项目 | 行政监督 | |
6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勘察设计单位信息变更备案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 企业 | 其他类 | 市建设局衔接取消 |
7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勘察设计单位终止业务备案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 企业 | 其他类 | 市建设局衔接取消 |
8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初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757号)第四条、第七条 |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 | 其他类 | |
9 | 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许可的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4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公路、水运监理企业 | 其他类 | |
10 | 省交通运输厅 | 机动车维修企业业务接待员和价格结算员从业资格考试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6号)第二条第七款、第八条 | 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业务接待员和价格结算员 | 行政确认 | |
11 | 省林业厅 | 林木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前)第四十五条 | 拟从事林木种子检验人员 | 行政许可 | |
12 | 省商务厅 |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8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台发〔1993〕第285号)第四条 |
企业 | 行政许可 | |
13 | 省商务厅 |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第9项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第二条 |
企业 | 行政许可 | |
14 | 省文化厅 |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和年审 |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9〕35号)第六条 《关于推进网吧连锁化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文市字〔2012〕21号) 《关于推进网吧连锁经营的通知》(冀文市字〔2011〕20号)第二条、第四条 |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其他类 | |
15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27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第十三条 |
企业 | 行政许可 | |
16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核发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五条 | 本省化妆品生产企业 | 行政许可 | |
17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三十一条 |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 | 行政确认 | 市人社局衔接取消 |
18 | 省安全监管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 行政许可 | 市安监局衔接取消 |
19 | 省安全监管局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 行政许可 | 市安监局衔接取消 |
附件2
秦皇岛市抚宁区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下放后实施部门
备注
1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监督
区城乡建设局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
2.与我市原行政权力事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含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合并,合并后名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含建筑节能设计备案)。
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第二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其他类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
2.我市原行政权力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合并后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8号)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区城乡建设局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
2.与我市原行政权力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合并,合并后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4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局
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
5
在航道上(内)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局
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
6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八条、第十二条省农业厅
行政许可
区农牧水产局
省政府部门委托的行政权力
7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行政裁决
区农牧水产局
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
8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行政确认
区林业局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 2.原省市县三级均有此项权力,现将省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权力明确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附件3 | |||||||
秦皇岛市抚宁区衔接市政府衔接后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我市衔接 后进一步 下放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二条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发展改革局 |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 2.与我市原行政权力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合并,合并后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3.市发改部门负责跨县区的项目审批,各县区发改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项目审批。 |
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
省畜牧兽医局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农牧水产局 | 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