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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随机抽查 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6-0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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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随机抽查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1号 文件要求,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随机抽查(以下随机抽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局)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随机抽取一定比例,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对其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信息进行检查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登记管理局依法有效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法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登记管理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法人所提供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有监督责任。

 

第六条  登记管理局在上级登记管理局的指导下实施法人信息抽查工作。

 

第七条  上级登记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登记管理局开展相关抽查工作。

 

第八条 登记管理局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本级事业单位法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业单位法人监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一单两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九条  抽查比例应为登记管理局依法有效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法人%1-%3。当年已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计入本年度内抽查的基数。

 

第十条  登记管理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

 

第二章   抽查内容

 

第十  登记事项核查内容:

 

(一)是否在主要办公场所挂牌并悬挂法人证书正本;

 

(二)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三)主要办公地址与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四)财务管理是否依法依规;

 

(五)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标准;

 

(六)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的程序。

 

第十  年度报告核查内容: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六)有无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而不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八)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九)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  抽查分为不定向核查定向核查,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不定向核查是指登记管理局随机抽取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的检查。

 

定向核查是指登记管理局按照行业、规模、地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的检查。

 

 

第十  抽查的方式:

 

(一)书面审查,指随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二)实地查看,指随机抽取事业单位法人,对其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

 

(三)网络监测,指通过互联网,了解各方对事业单位公示信息及相关情况的反馈意见,并获取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被处理的有关信息和问题线索。

 

以上三种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综合运用。

 

第十  登记管理局可单独组织抽查,也可联合相关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相关处室进行抽查,并依法利用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

 

第十  抽查的基本程序:

 

(一)登记管理局随机抽取被核查的事业单位法人名单;

 

(二)事前书面通知被核查的事业单位法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下达实地抽查通知书;

 

(四)由登记管理局随机选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五)核查情况应当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并请被核查人阅核、签章。被核查人拒签的,核查人员应签注相关情况;

 

(六)登记管理局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局抽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登记事项或年度报告抽查正常的,将抽查情况记入该单位的诚信档案;

 

(二)对登记事项或年度报告抽查发现问题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将抽查情况记入该单位的失信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局实施抽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告知相对人抽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二)现场查看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三)抽查中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或者技术秘密、国家机密等,抽查人员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密;

 

(四)抽查材料应当存入事业单位档案。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局依法开展实地抽查,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不接受或者阻碍检查的,登记管理局应当通报其举办单位,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将其列入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问题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局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督促事业单位法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局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到期后,应当对事业单位进行实地复核,查验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存在问题的事业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或者登记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事业单位法人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情形的,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登记管理局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举办单位;

 

(二)登记管理局在指定网站公示其违法(规)情况;

 

(三)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局应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实际,向有关部门通报或纳入社会信用平台,实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局应将每年的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分析情况报送区编委办。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局核查人员,在核查中应当遵守登记管理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对核查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局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丰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附件:丰润区事业单位登记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xls
丰润区事业单位登记监管随机抽查对象目录库.xls
丰润区事业单位登记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xls


来源:丰润区编办
责任编辑:唐山丰润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