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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建设的通知

时间:Feb 24, 2017 11:44:27 AM 作者:阜城县编办

关于进一步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部分群众团体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清单体系建设,根据市审改办《关于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衡审改办201548号)和市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行政审批局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衡市机编办2017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和部分群众团体进一步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2016年已完成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建设工作,今年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于33日前重新上报县审改办。

二、垂直管理部门和部分群众团体要认真梳理本部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事项名称、实施部门、承办机构、职权类别、设定依据和服务对象,并于33日前上报县审改办。

三、县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部分群众团体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应入尽入、便民高效”的原则入驻公共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对进驻的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做好公示公开、动态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也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做好公示公开、动态管理

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模版)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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