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高邑县机构编制网
三定规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三定规定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4 点击次数:?
【字体: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邑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简称县应急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县地震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相关具体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落实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与国家和省、市系统对接,建立完善全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高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综合协调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组织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县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监督管理驻高邑中央企业、省属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指导乡(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县属企业的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对辖区安全生产重点企业,驻高邑中央企业、省属和市属企业的执法抽查。

(十七)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的建设工作,以及初期山火扑救等工作,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组织辖区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预案,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有关应急救灾物资,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运送工作。

(三)与县行政审批局在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方面的分工。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与应急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研究防灾减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装备、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中介机构管理并监督检查。

(二)综合协调科。负责城市安全发展综合工作,拟订全县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

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各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三)应急和防灾救灾科。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

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拟订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风灾防御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负责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地震灾害防御工作,拟订地震安全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震灾预防和灾害预防工作,管理地震监测站,指导乡镇防震减灾工作;负责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推动避难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负责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负责编制城镇、农村、森林和草原消防工作规划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负责重大火灾指挥、协调、调度工作;承担县消防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政策法规和培训科。负责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拟订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全县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五)监管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高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高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接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129日起施行。

来源:中共高邑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高邑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