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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查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管理和指导县乡党政群机关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核县委、县政府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各乡(镇)的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全县各级各类机关人员编制总额;指导、协调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推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三)协调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门与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或审批县委、县政府及各部门的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县委、县政府机关股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乡(镇)机构编制分类。

(五)审核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机关股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因特殊需要设置的相当于股级法庭及检察机构的机构编制事宜。

(六)研究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核或审批县直各部门所属股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严把进人关,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八)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统计信息、业务培训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十)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