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广宗县机构编制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广宗县审改办关于调整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18-08-06 点击次数:?
【字体:

广宗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切实提高政府制度供给水平,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和发展环境,按照《邢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邢审改办2018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国家和省、市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情况,对1项县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市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作衔接,搞好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全面优化流程。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加强督导检查。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等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接收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广宗县衔接市级许可事项

 

 

广宗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6

 

 

 

 

附件

广宗县衔接市级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涉及衔接调整事项名称

衔接部门

调整依据

事项类别

调整类别

备 注

1

农药经营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行政许可

新增

 

 

 

 

 

 

 

来源:广宗编办
责任编辑:广宗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