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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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经开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9-06-19 点击次数:?
附件1 | ||||||||||||
张家口经开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1 | 其他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监站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五章 2、《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冀建法〔2016〕19号) |
建设单位 | 即办 | 否 | ||||
2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科 | 冀建城[2015]43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 申请单位 | 3天 | 冀建城[2015]43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 ||||
3 | 行政确认 | 建筑节能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节能办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2、《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17号) 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 建设单位 | 即办 | 不收费 | ||||
4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第十五条规定 |
建设单位 | 即办 | 不收费 | ||||
5 | 公共服务 | 基本住房保障 | 住建局 |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张住建字【2013】334号 | ||||||||
6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人社字〔2015〕28号) | 参保人 | 30天 | 无 | ||||
7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暂停、终止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人社字〔2015〕28号) | 参保人 | 30天 | 无 | ||||
8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人社字〔2015〕28号) | 参保人 | 90天 | 无 | ||||
9 | 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给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资福利科 |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张人社字〔2014〕175号) | 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困难的遗属 | 1天 | 否 | ||||
10 | 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资福利科 |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张人社字〔2008〕128号) | 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死亡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 1天 | 否 | ||||
11 | 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后丧葬费补助给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资福利科 |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后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张人社字〔2009〕72号) | 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死亡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 1天 | 否 | ||||
12 | 公共服务 |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失业保险条例》; 3、《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 国有企业、城镇几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10 | 否 | ||||
13 | 公共服务 | 失业保险金发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失业保险条例》; 3、《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 1、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2、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 30 | 否 | ||||
14 | 公共服务 | 创业担保贷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中心 | 1、(财〔2013〕84号)2013年9月18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2、(冀人社发〔2012〕2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本辖区户口,具有创业愿望、确立了经营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20 | 否 | ||||
15 | 公共服务 | 创业培训技能培训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中心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0]33号 印发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创业愿望或技能培训要求的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农民工、大学生、复转军人等城乡劳动者和持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的毕业年度内高等院校学生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60 | 否 | ||||
16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保险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中心 | 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2006]31号) 2、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发展改革者委等20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张劳社字[2006]57号) 3、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张财字[2006]161号) |
服务、商贸型企业吸纳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援助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 90 | 否 | ||||
17 | 公共服务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服务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事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2号) |
具有经开区户籍的 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 |
1天 | 否 | ||||
18 | 公共服务 | 企业职工退休业务办理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参保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 | 公共服务 |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资格初审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参保人 | 即时办结 | 不收费 | ||||
20 | 公共服务 | 企业职工退休资格认证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参保人 | 即时办结 | 不收费 | ||||
21 | 行政征收 |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
在本辖区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15日 | 否 | ||||
22 | 行政给付 |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支付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 4.《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规〔2018〕7号) |
已进行工伤认定,在经开区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 | 30日 | 否 | ||||
23 | 行政确认 | 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 4.《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
在本辖区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5日 | 否 | ||||
24 | 行政确认 | 工伤认定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 |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费由省经办机构征收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3、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
60日 | 否 | ||||
25 | 行政确认 | 劳动能力鉴定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文书基本格式>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329号) 5.《河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53号) 6.《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97号) 7.《河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冀人社函〔2015〕184号)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60日 | 600元/次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号) | ||||
26 | 行政确认 | 工伤保险费申报核定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3.《工伤保险条例》; 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5.《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
已完成参保登记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即时办理 | 否 | ||||
27 | 行政确认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部令〔2003〕第18号);(2)《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3)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在经开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或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有供养亲属的。 | 20日 | 否 | ||||
28 | 行政确认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4.《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
已完成参保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即时办理 | 否 | ||||
29 | 公共服务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的通知》 | 需在经开区接续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 | 20日 | 否 | ||||
30 | 行政确认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 | 在本辖区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15日 | 否 | ||||
31 | 公共服务 | 张家口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参保及续保业务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依据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张人社【2013】129号) | 凡是在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 否 | |||||
32 | 公共服务 | 张家口经开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1号)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参保时由本人(代理人)向户籍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登记: (一)在本省城镇灵活就业的本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在我省城镇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在本省城镇灵活就业的非本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在我省城镇灵活就业的人员; (三)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政策规定可以办理补缴或延期缴费人员; (四)在外省就业并参保的本省户籍人员,待遇领取地属于本省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需在本省继续缴费的; (五)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认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六)未就业随军配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需要接续随军期间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
否 | |||||
33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报 | 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医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 张政发【2016】18号文件 |
参保居民 | 即时办结 | 不收费 | ||||
34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 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医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 张政发【2016】18号文件 |
参保居民 | 即时办结 | 不收费 | ||||
35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医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 张政发【2016】18号文件 |
参保居民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6 | 公共服务 | 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报 | 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医保中心 | 张政发【2014】 2号文件 |
参保职工 | 即时办结 | 不收费 | ||||
37 | 公共服务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医保中心 | 张政发【2014】 2号文件 |
参保职工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8 | 公共服务 |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及生育津贴待遇支付 | 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医保中心 | 张政发【2014】 2号文件 |
参保职工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9 | 公共服务 |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待遇支付 | 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医保中心 | 张政发【2014】 2号文件 |
参保职工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0 | 其他类 |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申报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改办 | 《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专业技术人员 | 限时办理 | 冀价行费字(2000)第40号,冀人社函[2016]295号 | ||||
41 | 行政给付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 区民政局 | 救灾低保科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张政〔2005〕36号) | 低收入大病患者 | 每半年一次 | 不收费 | ||||
42 | 行政给付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区民政局 | 救灾低保科 | 张家口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张政办〔2013〕4号) | 城乡低保对象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3 | 行政给付 | 救灾款物分配给付 | 区民政局 | 救灾低保科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2010年9月1日施行) | 灾民 | 按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44 | 行政确认 | 农村五保对象认定 | 区民政局 | 救灾低保科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2006年3月1日执行 | 农村五保户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5 | 行政确认 | 残疾人身份确定 | 区民政局 | 教就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 残疾人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6 | 行政确认 | 残疾人保障金审核 | 区民政局 | 教就科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 残疾人 | 现场办理 | 不收费 | ||||
47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 | 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处 | 河北省婚姻管理条例 | 婚姻登记当事人 | 现场办理 | 不收费 | ||||
48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本辖区合法收养人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不超过90日(含60日公告);有法定监护机构或法定监护人的儿童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 ||||
49 | 行政给付 | 高龄津贴发放 | 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张政办传[2015]98号《张家口市关于落实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 | 本辖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一周 | 不收费 | ||||
50 | 行政给付 | 发放孤儿生活最低生活保障金 | 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孤儿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 |
1.本辖区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2.本辖区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同时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双方重残或服刑;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51 | 行政确认 | 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 区民政局 | 安置办 |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 退休退职工 | 按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52 | 其他类 |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 区民政局 | 安置办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53 | 行政给付 | 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区民政局 | 安置办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规定发放 | 不收费 | ||||
54 | 行政给付 | 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 区民政局 | 安置办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规定发放 | 不收费 | ||||
55 | 行政给付 | 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生活费 | 区民政局 | 安置办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规定发放 | 不收费 | ||||
56 | 行政确认 | 接收安置退伍、复员转业军人 | 区民政局 | 安置办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57 | 行政给付 | 发放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 区民政局 | 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规定发放 | 不收费 | ||||
58 | 其他类 | 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 | 区民政局 | 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59 | 行政给付 |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区民政局 | 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规定发放 | 不收费 | ||||
60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死亡一次性抚恤、丧葬补助 | 区民政局 | 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规定发放 | 不收费 | ||||
61 | 行政给付 | 审批、发放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区民政局 | 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规定发放 | 不收费 | ||||
62 | 行政给付 | 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 | 区民政局 | 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规定发放 | 不收费 | ||||
63 | 行政给付 |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区民政局 | 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规定发放 | 不收费 | ||||
64 | 行政给付 | 发放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 区民政局 | 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伍军人 | 按规定发放 | 不收费 | ||||
65 | 公共服务 | 收养登记工作 | 民政局 | 《收养法》 | ||||||||
66 | 行政许可 | 跨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范围的宗教活动审批 | 民宗局 | 民宗局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团体 | 十五日内 | 不收费 | ||||
67 | 行政许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民宗局 | 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团体 | 三十日内 | 不收费 | ||||
68 | 行政许可 | 宗教临时活动点审批 | 民宗局 | 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信教公民 | 不收费 | |||||
69 | 其他类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核 | 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70 | 其他类 | 户籍变更民族成分审核 | 民宗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2号令) | ||||||||
71 | 其他类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 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72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 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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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区国土资源局 | 财务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
74 | 行政征收 | 勘查登记费征收 | 区国土资源局 | 财务科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第三十六条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冀财建〔2008〕275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12〕1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承诺期限4工作日 | |||||
75 | 行政征收 | 采矿登记费征收 | 区国土资源局 | 财务科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二十七条)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字[2006]394号)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5.《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冀财建〔2008〕275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承诺期限4工作日 | |||||
76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77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个工作 | 不收费 | ||||
78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起实施,2002年3月30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79 | 行政许可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除外)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起实施,2002年3月30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80 | 行政许可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施行)第十八条;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81 | 行政许可 |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起实施,2002年3月30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3、《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82 | 行政许可 | 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起实施,2002年3月30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7] 17 号)第三条至第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83 | 行政许可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84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3、《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2012年) |
建设单位 | 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85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3、《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2012年); 4、《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 |
建设单位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86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3、《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2012年); 4、《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 |
建设单位 | 6个工作日 | 收费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财税[2017]25号 一般以新建,扩建,改建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米的价格为住宅160元/平方米,非住宅1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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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3、《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2012年); 4、《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 |
建设单位 | 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88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字﹝2009﹞155号,自2009年10月10日起施行)第九条 |
建设单位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89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自1996年 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通讯、电力热力、煤气、自来水及需要接入市政管网的楼宇建设单位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0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自 1998 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七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条 |
建设单位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1 | 其他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自2009年10月19日起施行)第四条 |
建设单位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2 | 行政许可 |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自1996年 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 | 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3 | 行政许可 | 门头牌匾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4 | 行政许可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5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批准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6 | 行政许可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拆迁方案批准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修订)第十三条;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7 | 行政许可 |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3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3、《河北省绿化条例》(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2号,2017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8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含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3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 3、《河北省绿化条例》(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2号,2017年9月1日施行) |
建设项目单位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9 | 行政许可 |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3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3、《河北省绿化条例》(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2号,2017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0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3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六条; 3、《河北省绿化条例》(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2号,2017年9月1日施行) |
建设项目单位 | 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1 | 行政许可 | 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清运、处置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建设项目单位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2 | 其他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 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7]78号);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2017年2月1日实施)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3 | 行政许可 |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2017年12月27日修订);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3、《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15]276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4 | 行政许可 | 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第12号令); 4、《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14]1066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7月28日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工作日;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或特别重大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的除外) | 不收费 | ||||
105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 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7]78号);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2017年2月1日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6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自2008年4月1日实施,2016年7月2日修订)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44号,2017年1月1日实施) 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个工作日(不含节能报告评估时间) | 不收费 | ||||
107 | 其他 |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审查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冀发改投资〔2016〕1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工作日;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或特别重大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的除外) | 不收费 | ||||
108 | 其他 | 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备案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 3、《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工信规[2011]200号)第八条、第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9 | 其他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本级)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4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时间;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或特别重大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的除外) | 不收费 | ||||
110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延期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2014年8月31日修改,新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三章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10个工作 | 不收费 | ||||
111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延期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2014年8月31日修改,新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三章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10个工作 | 不收费 | ||||
112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2014年8月31日修改,新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29日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10个工作 | 不收费 | ||||
113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2014年8月31日修改,新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29日修订)第三章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10个工作 | 不收费 | ||||
114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章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10个工作 | 不收费 | ||||
115 | 行政许可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9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7月1日生效,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即办件 | 不收费 | ||||
116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第三条、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7月1日生效,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17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至第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二条、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五至第十九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18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五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公布,2014年3月1日实施)第十二至十六条 |
个体工商户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19 | 行政许可 | 股权出质设立、注销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
公司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0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设立、变更、注销)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保发﹝2010﹞147号)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1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设立、变更、注销)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7日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5、《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1996年3月2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到第二十三条 |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 | 筹建:5个工作日 核发:5个工作日 变更:5个工作日 注销: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2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1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3 | 行政许可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修正版)第十二条 |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4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修正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5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批准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 即办件 | 不收费 | ||||
126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17年12月27日修正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施行)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7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1日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8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设立、变更、注销)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
企业 | 3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9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注销(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8月29日起发布,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
医疗机构 | 设置:30个工作日 执业登记: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30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自1987年4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31日发布,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公共场所经营者 | 20个工作 | 不收费 | ||||
131 | 行政许可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护士条例》(自2008年1月31日发布,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十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
护士从业人员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32 | 行政许可 | 再生育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24日修订)第十九条; 2、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冀人口发[2005]7号,自200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九条 |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33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订)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放射诊疗经营者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34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1日修订版施行)第二条、第七条; 2、《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3、《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
集中、二次供水单位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35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张家口市卫生局关于进行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张卫基妇字[2014]17号) |
乡村医生从业人员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36 | 行政确认 | 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照顾分审查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24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2、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式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5]4号); 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家庭[2015]2号); 4、《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自2016年高考报名起实施); 5、《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张卫审批字[2016]2号) |
本省中高考的农村独生子女 | 中考:1个工作日 高考: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37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2017年4月1日施行);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自然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38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自然人或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39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自然人或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40 | 行政许可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自然人 | 设置:30个工作日 执业登记: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41 | 行政许可 | 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 2、《河北省中医药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8条; 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自2000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九条 |
自然人或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42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动物诊疗机构 | 15个工作 | 不收费 | ||||
143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章 | 兽药经营企业 | 20个工作 | 不收费 | ||||
144 | 行政许可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本辖区乡村兽医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45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2000年1月29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3、《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6日修订起施行)省政府[2001]第13号令 |
林地占用者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46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二条;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3、《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办法》(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五章 |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47 | 行政许可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自2003年8月14日起发布)(林资发[2003]13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2000年1月29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2日修订)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48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并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公布,2015年12月16日修订)第五条、第七条; 4、《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3条(1999年10月18日省政府令第17号) |
取用水资源的 单位和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49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实施,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四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发布起施行);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实施,2005年7月8日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修订); 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1年6月29日起实施,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 | 15个工作 | 不收费 | ||||
150 | 行政确认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51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2015年11月4日修订)(主席令第26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办法》(2010年7月30日实施)第四章、第五章;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15个工作 | 不收费 | ||||
152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起施行)第三章;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公布施行)第二十条 |
生鲜乳收购站 | 15个工作 | 不收费 | ||||
153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实施)第四章 | 生鲜乳运输车辆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54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发布,2015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55 | 行政许可 | 农药广告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12月22日实施)第二条 |
广告申请单位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56 | 行政许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实施,1998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2、《森林防火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3、《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申请单位和个人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57 | 行政许可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订);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30日修订)第二条; 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58 | 行政许可 |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及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防火项目)初步设计、营造林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方案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2005年5月27日实施)第五条 | 符合条件的单位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59 | 行政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六条; 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财综[2002]7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4、《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3月17日起执行,冀财综[2012]9号)第二章;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冀财税[2016]25号) |
占用林区林地的单位 | 15个工作日 | 收费 | ||||
160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1991年6月29日起实施,修订版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32号); 4、《河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5]50号)第二条 |
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 | 15个工作日 | 收费 | ||||
161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2、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七条 |
水利基建项目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62 | 行政许可 | 除限制使用的农药经营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农林水牧股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七条 | 自然人 | 15个工作 | 不收费 | ||||
163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公布施行,2016年9月3日修订)第三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公布施行,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自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5日修订)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施行,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条 |
外商投资企业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64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服务股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04年5月26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条; 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施行,2015年11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粮规[2016]2号) |
粮食收购户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65 | 行政许可 | 设立、变更、注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经营企业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章;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5号令,2017年12月进行了部分修改)第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设立:7个工作日 变更:7个工作日 注销: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66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67 | 行政许可 | 除省直单位和宗教内容外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八条、第二十条;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三条、第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68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设立:15个工作日 变更:10个工作日 注销: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69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设立:15个工作日 变更:10个工作日 注销: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70 | 其他 | 设立、变更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设立:15个工作日 变更:10个工作日 注销: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71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72 | 行政许可 | 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一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设立:20个工作日 变更:15个工作日 注销: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73 | 行政许可 | 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条、第十二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3月11日文化部令第55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设立:15个工作日 变更:10个工作日 注销: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74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电影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75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5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76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公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个工作 | 不收费 | ||||
177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三条、第八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第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78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1994]503号) |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79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 |
社会组织或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0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社部令[2013]第19号); 3、河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2013年7月23日冀人社字[2013]第219号); 4、河北省《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3年8月12日冀人社字[2013]第234号); 5、河北省张家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2013年7月1日张人社字[2013]第257号); 6、河北省张家口《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张人社字[2013]第258号)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1 | 行政许可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5年4月30日修订)第八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23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发布)第二章; 4、《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2008年03月27日冀人发[2005]23号) |
经营人才中介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2 | 行政许可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及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 |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3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2、《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0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
区属社会团体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4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
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5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2018年9月7日修订)第八条;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发布施行); 3、《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4年9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2010年11月30日修订) |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6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2015年5月5日修订) | 养老机构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7 | 行政许可 | 民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变更、合并、终止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 4、《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设立:30个工作日 分立合并:30个工作日 变更:30个工作日 终止: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8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 10个工作 | 不收费 | ||||
189 | 行政确认 | 城市二类、三类幼儿园和农村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认定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30日) | 民办幼儿园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0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文教卫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六条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1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2、《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第三十条 |
企业、事业单位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2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3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建设部令第118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办公厅公告第6号)第16项 |
企业、事业单位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4 | 行政许可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 企业、事业单位 | 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5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 | 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6 | 行政许可 |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十七条; 2、《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4号)第七条;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7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 企业、事业单位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8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企业、事业单位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9 | 行政许可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规划国土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订)附件第109项 | 企业、事业单位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00 | 行政许可 | 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含辐射)建设项目审批 | 经开区环保分局 | 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建设项目单位 | 报告表项目7工作日;报告书项目15工作日 | 不收费 | ||||
20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固废和噪声(含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经开区环保分局 | 审批科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导(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 | 建设项目单位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202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经开区环保分局 | 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
排污单位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排污许可或者不予排污许可的决定 | 不收费 | ||||
203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经开区环保分局 | 审批科 |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2004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七条,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项目单位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204 | 行政确认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第二十条第一款;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 ||||||||
205 | 行政确认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 | ||||||||
206 | 行政许可 | 动产抵押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 ||||||||
207 | 公共服务 | 中小学学籍办理业务许可 | 教育局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208 | 公共服务 | 招生业务许可 | 教育局 | 《经开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通知》 | ||||||||
209 | 行政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计生监督所法监科、计生科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43-44条 |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43-44条 | |||||
210 | 行政确认 | 违法建设认定 | 经开区城乡规划局 | 批后管 理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211 | 其他事项 | 规划条件核实 | 经开区城乡规划局 | 批后管 理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212 | 行政确认 | 规划方案审查 | 经开区城乡规划局 | 技术服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3、《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2012年); 4、《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 5.《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年修订) 6.《张家口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213 | 行政确认 | 规划条件确认 | 经开区城乡规划局 | 技术服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3、《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2012年); 4、《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 5.《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年修订) 6.《张家口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214 | 行政许可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出县入境检疫、产地检疫) | 经开区农委 | 畜牧兽医工作站 |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 | 经营单位 | 当日 | 不收费 | ||||
215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经开区农委 | 畜牧兽医工作站 |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动物屠宰加工场 | 20日内 | 不收费 | ||||
216 | 行政许可 |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及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防火项目)初步设计、营造林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方案审批 | 经开区农委 | 林业工作站 | 1.《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2.《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 | / | 不收费 | ||||
217 | 行政许可 |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及省财政专项资金中除省有关部门管理外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和营造林项目竣工验收 | 经开区农委 | 林业工作站 |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五条 | 符合条件的单位 | / | 不收费 | ||||
218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经开区农委 | 林业工作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30日内 | 不收费 | ||||
219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审核发放 | 经开区农委 | 农业农机站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30日内 | 280元 冀财农[2017]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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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许可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 经开区农委 | 农业农机站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30日内 | 280元 冀财农[2017]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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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审批 | 经开区农委 | 水利水保站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取用水资源的 单位和个人 |
35日内 | 设区市城市2元/吨, 县级及以下1.4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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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许可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同意 | 经开区农委 | 水利水保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
排污单位和个人 | 40日内 | 不收费 |
来源:高新区编办
责任编辑:张家口高新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