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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经开区镇街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9-06-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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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经开区镇街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老鸦庄镇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行政许可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
2 其他类 80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核上报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自然人
3 其他类 60周岁及以上退伍军人及烈士子女审核上报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自然人
4 其他类 孤儿审核上报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自然人
5 行政许可 残疾证办理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自然人
6 行政许可 老年证办理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自然人
7 社会保险 救灾救助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民政局文件及乡有关救助分配方案 自然人
8 基本医疗卫生 农村医疗救助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冀民[2004]11号) 自然人
9 社会保险 低保、五保申请初审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自然人
10 社会保险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自然人
11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子女教育补贴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2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燃油补贴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3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适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4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适龄残疾儿童(脑瘫、孤独症)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5 基本医疗卫生 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救助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6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辅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7 基本医疗卫生 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救助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8 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9 基本社会服务 优抚工作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0 基本医疗卫生 白内障康复手术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公民
21 基本社会服务 老龄工作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公民
22 行政许可 残疾证办理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公民
23 社会保险 涉农补贴发放、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发放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财政所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7〕41号)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4 社会保险 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独子费发放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财政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8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25 基本医疗卫生 卫生教育宣传服务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6〕47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6 人口和计划生育 相关人口婚育证明、人口统计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27 行政给付 独生子女证及费用领取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6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28 行政许可 生育手续审批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7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29 基本社会服务 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咨询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8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30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自然人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31 其他类 再生育申报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自然人
32 人口和计划生育 发放《生育证》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第22条 自然人
33 行政确认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7条 自然人
34 人口和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双女户奖励扶助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
35 行政确认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自然人
36 行政确认 流动育龄夫妻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自然人
37 行政确认 村民婚迁证明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党政办 《户籍管理条例》 自然人
38 其他类 征兵工作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武装部 《兵役法》第3条 自然人
39 其他类 退耕还林申报实施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农业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自然人
40 行政确认 土地确权 老鸦庄镇人民政府 农业办 自然人
姚家房镇
1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土地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或自然人
2 基本公共教育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并保障就近入学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文体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自然人
3 其他类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自然人
4 行政确认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
5 行政许可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城建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自然人
6 人口和计划生育 再生育申报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自然人
7 人口和计划生育 发放《生育证》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第22条 自然人
8 人口和计划生育 农村医疗救助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冀民[2004]11号) 自然人
9 人口和计划生育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7条 自然人
10 人口和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双女户奖励扶助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
11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自然人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12 行政确认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自然人
13 行政确认 流动育龄夫妻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自然人
14 行政确认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自然人
15 其他类 80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核上报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张政办[2015]98号)文件 自然人
16 其他类 60周岁及以上退伍军人及烈士子女审核上报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区民政局相关文件 自然人
17 其他类 孤儿审核上报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区民政局相关文件 自然人
18 社会保险 救灾救助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民政局文件及乡有关救助分配方案 自然人
19 社会保险 低保、五保申请初审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县政府关于印发《张北县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 自然人
20 基本社会服务 农村特困户救助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自然人
21 其他类 退耕还林申报实施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农业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自然人
22 其他类 征兵工作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武装部 《兵役法》第3条 自然人
23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姚家房镇人民政府 农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自然人
沈家屯镇
1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自然人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2 人口和计划生育 再生育申报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自然人
3 人口和计划生育 发放《生育证》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第22条 自然人
4 行政确认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7条 自然人
5 人口和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双女户奖励扶助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
6 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照顾10分审查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家庭〔2015〕2号) 初、高中生
7 人口和计划生育 卫生、计生教育宣传服务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6〕47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8 行政确认 相关人口婚育证明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9 行政给付 独生子女证及费用领取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6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10 行政许可 生育手续审批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7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11 基本社会服务 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咨询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8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12 行政确认 中高考加分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家庭〔2015〕2号) 初、高中生
13 人口和计划生育 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6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14 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民政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5 基本社会服务 优抚工作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民政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6 基本社会服务 老龄工作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公民
17 社会保险 救灾救济工作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民政办 民政局文件及有关救助分配方案 自然人
18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燃油补贴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9 基本医疗卫生 适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0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适龄残疾儿童(脑瘫、孤独症)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1 社会保险 大病医疗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2 基本医疗卫生 白内障康复手术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公民
23 基本社会服务 养老服务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4 其他类 征兵工作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武装部 《兵役法》第3条 自然人
25 其他类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查出上报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城建城管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自然人
26 基本住房保障 保障性住房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城建城管办 经开区住建局相关文件 自然人
27 基本住房保障 危房改造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城建城管办 经开区住建局相关文件 自然人
28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辅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9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子女教育补贴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30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两项补贴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残疾人联合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残疾公民
31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证受理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公民
32 基本社会服务 军退服务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服务管路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军队退役人员
33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重度残疾人免缴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34 社会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35 基本医疗卫生 白内障康复手术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公民
36 基本社会服务 老龄工作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公民
37 社会保险 重度残疾人免缴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38 社会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39 社会保险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 国家、省、市各项文件、法律法规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40 行政确认 未就业证明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 国家、省、市各项文件、法律法规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沙岭子镇
1 基本社会服务 农村特困户救助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区政府关于印发《经开区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然人
2 社会保险 救灾救助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民政局文件及乡有关救助分配方案 自然人
3 其他类 低保、五保申请初审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区政府关于印发《经开区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 自然人
4 其他类 80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核上报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区民政局相关文件 自然人
5 其他类 60周岁及以上退伍军人及烈士子女审核上报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区民政局相关文件 自然人
6 其他类 孤儿审核上报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区民政局相关文件 自然人
7 基本医疗卫生 农村医疗救助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冀民[2004]11号) 自然人
8 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9 基本社会服务 优抚工作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0 基本医疗卫生 白内障康复手术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公民
11 基本社会服务 老龄工作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公民
12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子女教育补贴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3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燃油补贴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4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适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5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适龄残疾儿童(脑瘫、孤独症)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6 基本医疗卫生 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救助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7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辅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8 基本医疗卫生 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救助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9 基本社会服务 养老服务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民政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0 其他类 退耕还林申报实施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农业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自然人
21 其他类 征兵工作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武装部 《兵役法》第3条 自然人
22 人口和计划生育 发放《生育证》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第22条 自然人
23 行政确认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7条 自然人
24 人口和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双女户奖励扶助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
25 行政确认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自然人
行政确认 流动育龄夫妻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自然人
26 行政给付 涉农补贴发放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财政所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7〕41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7 基本医疗卫生 卫生教育宣传服务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6〕47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8 行政确认 相关人口婚育证明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29 行政给付 独生子女证及费用领取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6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30 行政许可 生育手续审批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7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31 基本社会服务 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咨询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8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32 行政许可 一胎审批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9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33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重度残疾人免缴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34 劳动就业服务 劳动就业服务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35 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南站街道办事处
1 社会保险 救灾救助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民政局文件及乡有关救助分配方案 自然人
2 人口和计划生育 再生育申报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自然人
3 其他类 征兵工作 南站街道办事处 武装部 《兵役法》第3条 自然人
4 人口和计划生育 发放《生育证》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第22条 自然人
5 行政确认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计生办)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7条 自然人
6 其他类 低保、特困申请初审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张政办字[2018]6号 自然人
7 基本社会服务 独生子女、特别扶助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
8 行政确认 流动育龄夫妻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南站街道办事处 社会事务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自然人
9 其他类 80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核上报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自然人
其他类 60周岁及以上退伍军人及烈士子女审核上报 南站街道办事处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 区民政局相关文件 自然人
其他类 孤儿审核上报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7号 自然人
基本医疗卫生 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 南站街道办事处 民政办 《经开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张经管办发[2017]144号) 自然人
其他类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上报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 经开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自然人
其他类 零就业家庭认定上报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 经开区零就业家庭认定办法 自然人
10 人口和计划生育 计生卫生教育宣传服务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计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6〕47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1 民生服务 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子女教育补贴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2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重度残疾人免缴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3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适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4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适龄残疾儿童(脑瘫、孤独症)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5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辅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6 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7 基本社会服务 优抚工作 南站街道办事处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8 劳动就业服务 劳动就业服务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9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两项补贴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残疾公民
20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证受理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公民
21 基本社会服务 军退服务 南站街道办事处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军队退役人员
22 其他类 保障房申请初审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张家口市保障性住房并轨实施细则》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3 社会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4 行政确认 相关人口婚育证明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计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25 行政给付 独生子女证及费用领取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计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26 行政许可 生育手续审批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计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27 基本社会服务 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咨询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计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28 基本医疗卫生 白内障康复手术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公民
29 基本社会服务 老龄工作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公民
30 基本社会服务 养老服务 南站街道办事处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马路东街道办事处
1 基本社会服务 特困户救助 马路东办事处 民政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自然人
2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马路东办事处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自然人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3 社会保险 救灾救助 马路东办事处 民政办 张家口市防灾减灾救灾专项治理方案 自然人
4 人口和计划生育 再生育申报 马路东办事处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自然人
5 其他类 征兵工作 马路东办事处 武装部 《兵役法》第3条 自然人
6 人口和计划生育 发放《生育证》 马路东办事处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第22条 自然人
7 行政确认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马路东办事处 计生办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7条 自然人
8 其他类 低保、特困申请初审 马路东办事处 民政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自然人
9 基本社会服务 独生子女、特别扶助 马路东办事处 计生办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
10 行政确认 流动育龄夫妻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马路东办事处 计生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自然人
11 其他类 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核上报 马路东办事处 社会事务办 区民政局相关文件 自然人
12 其他类 孤儿审核上报 马路东办事处 社会事务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7号 自然人
13 基本医疗卫生 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 马路东办事处 民政办 《经开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张经管办发[2017]144号) 自然人
14 行政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马路东办事处 劳动保障事务 经开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自然人
15 行政确认 零就业家庭认定 马路东办事处 劳动保障事务 经开区零就业家庭认定办法 自然人
16 人口和计划生育 卫生教育宣传服务 马路东办事处 计生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6〕47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7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子女教育补贴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8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燃油补贴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19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免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中华人民国和国社会保险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0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适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1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适龄残疾儿童(脑瘫、孤独症)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2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辅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3 基本社会服务 养老服务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4 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5 基本社会服务 优抚工作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镇民政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6 劳动就业服务 劳动就业服务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7 社会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28 行政确认 相关人口婚育证明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29 行政给付 独生子女证及费用领取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30 行政许可 生育手续审批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31 基本社会服务 特别扶助政策咨询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32 基本医疗卫生 白内障康复手术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公民
33 基本社会服务 老龄工作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公民
34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两项补贴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残疾公民
35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证受理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公民
36 基本社会服务 军退服务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管路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军队退役人员
37 其他类 保障房申请初审 马路东办事处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民政办 《张家口市保障性住房并轨实施细则》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老鸦庄40项  姚家房23项 沈家屯40项  沙岭子35项  南站30项  马路东37项  合计205项
来源:高新区编办
责任编辑:张家口高新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