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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

发布时间: 2017-06-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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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政办发201722

 

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2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衔接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其他事项因事权在国家部委、中央直属机构或省、市政府部门,无需衔接。

县发改局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不得指定中介服务,并在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9     

 

 

 

 

 

 

 

 

 

 

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9日印发

附件

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编码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发改局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第七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第二条第八条

节能专项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来源:沽源县编办
责任编辑:沽源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