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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7-06-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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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政办发201720

 

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衔接取消、承接和调整6项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其中:衔接取消2项,承接1项,调整3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和调整的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落实到位。对已公布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违法转交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审批。对下放的事项,涉及的部门要立即予以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要将事项目录和有关要求以部门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级部门搞好对接,并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将取消、承接和调整事项在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予以增减,并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提升衔接水平。对承接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监管缺位。

三、严格督查问责。强化对衔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县政府有关规定,取消、下放和调整事项不到位,滥用审批权,不执行委托手续,擅自处置行政权力等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对不认真进行衔接,造成应取消的事项未取消,应下放的事项继续保留或变相上收审批权,应承接事项未承接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县政府部门衔接取消、承接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9        

 

 

 

 

 

 

 

 

 

 

 

 

 

 

 

 

 

 

 

 

 

 

 

 

 

 

 

 

 

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9日印发

附件

县政府部门衔接取消、承接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一、县政府部门衔接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项)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类别

处理方式

备注

1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和

地震局

行政许可

取消

 

2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条

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取消

 

 

 

 

二、承接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共1项)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类别

处理方式

备注

1

1200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承接

 

 

 

 

 

 

 

 

 

 

 

 

三、县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共3项)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类别

处理方式

备注

1

1600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合并

并入“取水许可”

2

19006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八条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33号)下放管理层级第14项

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转为其他类

 

3

19007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转为其他类

 

 

来源:沽源县编办
责任编辑:沽源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