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组通字【2009】35号
关于省直部门管理机构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直部门管理机构(含部门管理事业机构,下同)的干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门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按照《河北省省直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暂行办法》(冀组通字【2006】16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设立分党组(党委)的部门管理机构,其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任免,由分党组(党委)提出建议,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决定,报省委组织部备案;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及副处级以下干部的任免,由部门管理机构分党组(党委)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备案。未设立分党组(党委)的部门管理机构,其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决定,其中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任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部门管理机构科级及以下部门的录用、聘用、调入、调出,部门管理机构分党组(党委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处级干部(不含部门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副职,下同)的聘用、调入、调出由部门管理机构分党组(党委)提出建议,报主管部门审批。未设立分党组的部门管理机构,其处级入以下干部的录用、聘用、调入、调出,美好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决定。
四、部门管理机构设立的分党组(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的机关党组织,由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机关机关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
五、主管部门可按照上述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对部门管理机构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六、省直部门管理事业单位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200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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