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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委办财会人员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5-04-20 信息来源:综合处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会人员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更好地发挥省编委办财会人员的积极作用,管好用好预算资金,特制定《河北省编委办财会人员工作规范》。

一、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出纳员负责现金、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二)现金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办理。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三)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四)现金应当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账,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

(五)支票的签发必须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对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限额、收款人,签发的支票收款人应当与发票的收款人相符。支票的签发应当有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领用日期、用途、金额、领用经手人、收款人名称等,并应当定期监督支票的收回情况。

(六)办理其他银行业务必须核对票据金额是否正确、准确,并经领导批准后签发,不得随意办理汇款。

(七)收付现金双方必须当面点清,并检验现钞的真伪,防止发生差错。

(八)对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按限额留用,不得随意超出限额。必须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等凭证,不得丢失、损坏。

(九)杜绝白条抵库、白条下账,不得私自借款,不准套取或坐支现金,不准账外保留公款。不允许挪用、贪污。

    (十)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十一)按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处理未达账项。

(十二)对领导交与的其他事务按规定办理。

 二、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填制记账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以自制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取分数编号。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重新填制。填制记账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数码的大小写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记账凭证应当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

(二)保管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止曰期,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对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原始凭证不能外借,如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还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经济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三)登记会计账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登记完毕后,应当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记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登记账簿和所有凭单上的经办人、审核人、领导人签字均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得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单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员在更正处盖章。对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部分。对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部分进行更正。

    (四)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皮,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皮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应当依据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进行会计监督。

(一)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二)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天会计账簿或账外另设账目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三)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四)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五)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等相关机关报告;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

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六)会计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四、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二)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宗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三)会计档案应当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埋办法》规定执行。

五、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办理移交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应当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应当逐项核对点收。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五)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当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六)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七)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恢复工作时,应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八)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遵纪守法,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独立性。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的处理,对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披露和评价,必须进行独立职业判断,做到客观、公正。敢于同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现象作斗争,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适应新形势,谦虚好学、刻苦钻研、努力提高做好财会工作的现代化本领。

    (五)机关事务从财会的角度参与管理。充分利用会计信息,分析单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使会计工作真正起到当家理财的作用,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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