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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委办公开承诺制度

发布日期:2015-04-20 信息来源:综合处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公开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委《关于规范完善承诺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承诺是指我办及各处、局、中心根据职能要求,将履行职能和对外服务的事项及保障措施向社会和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公开承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施公开承诺。

(二)全面真实原则。除涉密事项和个人隐私事项都应做出公开承诺。

(三)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方便服务对象办事。

(四)便于监督原则。畅通投诉渠道,便于社会和服务对象监督。

第三条  公开承诺的形式: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省机构编制网站、电子滚动屏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方便社会和服务对象监督。

第四条  公开承诺的内容

(一)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及落实措施。

(二)各类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办结时限。

(三)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内容、要求及保障措施。

(四)机构编制业务工作中社会关注、服务对象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五)规范工作人员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措施。

第五条  办机关和各处、局、中心都应结合各自职责和服务事项向社会和服务对象承诺公开事项。

第六条  承诺事项每年年初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承诺一次,所承诺的事项年底必须兑现并向社会公开践诺。

第七条  机关党委负责全办服务承诺制的落实,各处、局、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处室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第八条  机关党委定期对各处室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

第九条  本制度接受服务对象、行风效能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展承诺、践诺情况纳入机关工作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与干部奖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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