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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委办处务会议纪要制度

发布日期:2015-04-20 信息来源:综合处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

处务会议纪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编委办各处(局、中心)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务会议纪要制度,是指省编委办各处(局、中心)研究重要事项,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的制度。

第三条  会议议题由各处(局、中心)负责人确定,或由内部工作人员提出,报各处(局、中心)负责人审定。

议题应于会前2日通知与会人员,并分发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会议由处(局、中心)负责人主持,本处(局、中心)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分管办领导或其他处(局、中心)人员参加。本处(局、中心)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得议定重要事项;情况紧急,需要议定重要事项时,应分别征求未与会人员意见。

第五条  研究内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评优评先,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方案的拟定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先一般工作人员,后主持人的顺序发表意见,并采取集体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

若讨论的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七条  各处(局、中心)务会议要明确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准确、详细记载讨论过程和与会人员意见,由处(局、中心)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会后3日内,各处(局、中心)要将会议纪要编号存档,并报分管办领导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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