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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简称省扶贫办)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组织落实国家扶贫开发规划,拟订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省贫困识别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全省贫困状况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贫困退出工作。

(四)负责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工作。

(五)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六)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革命老区脱贫攻坚工作。

(七)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协调联系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定点帮扶贫困县工作;负责京津冀扶贫协作和省内经济强县对口帮扶贫困县工作。

(八)负责协调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

(九)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

(十)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一)承担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省扶贫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重要请示、报告、总结、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承办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蛆会议有关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文秘、保密机要、档案、信访、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效能建设、平安建设、政务督办、后勤管理等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督查处。负责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对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巡查;组织对贫困退出、考核、验收、评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督查巡查;负责扶贫信访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研究提出扶贫政策建议,负责制定综合性政策、文件,协调制定扶贫政策。研究并起草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草案,承担扶贫普法宣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和发布扶贫开发信息;牵头拟定"扶贫日"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脱贫攻坚奖、脱贫攻坚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工作;负责扶贫开发改革有关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四)统计信息处。负责全省贫困识别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建档立卡和动态调整;负责省扶贫开发信息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承担统计和监测全省贫困状况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扶贫统计监测协作机制;负责对基层扶贫统计监测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拟订我省脱贫滚动计划和年度减贫计划;负责贫困退出、验收和问题整改工作。

(五)规划资金处(省革命老区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意见建议并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协调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省草命老区脱贫攻坚工作;指导市县抓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库建设。

(六)开发指导处。建立完善产业扶贫到户机制,完善资产收益扶贫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产业、就业、科技、金融扶贫工作;开展股份合作制扶贫;负责指导贫困地区发展家庭手工业扶贫;负责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信贷扶贫项目的计划拟订、政策指导和跟踪管理;承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项目的申报、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指导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补助工作;指导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提升、实用技能培训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

(七)社会扶贫处。协调联系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定点帮扶贫困县工作,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工作交流。协调联系驻冀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参与国际、国内减贫交流与合作;负责京津冀扶贫协作和省内经济强县对口帮扶贫困县工作;协助各民主党派省委开展扶贫开发民主监督工作;配合做好精准脱贫驻村干部和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的选派、管理、培训和帮扶工作。

(八)考核评估处。负责协调联络国家对我省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对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对重大扶贫政策和脱贫攻坚成效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工作。

(九)专项扶贫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规模、分布,并组织、指导有关市县对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订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年度危房改造计划。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和奖惩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扶贫办机关编制83名(行政编制58名,锁定事业编制2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扶贫督查专员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人事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省扶贫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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