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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北省统计局(简称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拟订统计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统计改革方案,制定统计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和规范全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督察。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指导监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一核算全省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区生产总值及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编制全省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流量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拟订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服务业及能源、投资、消费、人口和城镇化率、劳动工资、就业、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城市基本情况、县乡村三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源环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县域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特色小镇、节能降耗、绿色发展、企业景气、妇女儿童监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新经济)、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七)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地质勘查、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经济、收入、价格等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依法审批管理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审批涉外调查活动。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省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协助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指导全省统计系统地方调查队业务工作、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名录库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资料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规定承办统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经费和省财政提供的专项经费。

(十三)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并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省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安全保卫、督查、信访、档案、会务、标准化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工作;负责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机关节能、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统一管理全省统计系统中央统计经费、各类专项调查经费、普查经费;承担全省统计系统中央统计经费及政府采购预、决算编制工作;指导全省统计系统财务管理;负责全省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组织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

(三)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绩效考核、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临时出境人员政治审查等工作;组织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全省统计系统先进评选表彰工作;协助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班子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系统统计人才、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

(四)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处。拟订地方统计法规、政府统计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统计法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监管涉外调查活动;组织指导各地统计法治建设工作;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统计督察工作;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戒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机制;搜集、整理和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信息;负责对统计违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管理、完善和更新全省统计执法骨干人员库,指导监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五)统计设计管理处。组织拟订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规划和方案、普查计划、调查计划、统计制度及统计标准;依法审批管理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检查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全省统计用区划代码库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的更新维护,开展相关统计调查;组织协调统计联网直报和统计业务分工;指导协调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

(六)综合统计处(新闻宣传办公室)。组织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起草进度分析报告,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起草专题分析报告,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组织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组织统计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城市基本情况统计、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监测统计工作;组织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负责组织统计新闻宣传、经济形势新闻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负责省统计局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网站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组织统计舆情监控。

(七)国民经济核算处。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一核算全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区生产总值及文化、旅游等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新经济统计核算;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编制全省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流量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和评估国民经济核算质量;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

(八)农村统计处(城乡住户调查办公室)。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统计,农业产值综合统计,县、乡镇、村等区域社会经济统计,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农业产业化统计监测,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等统计调查任务;编辑出版《河北农村统计年鉴》;配合做好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绩效考核测评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农村社会经济统计有关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全省农村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综合整理城乡居民收入等相关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工作。

(九)工业统计处。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财务状况、成本费用,景气状况、新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核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及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十)能源统计处。组织实施能源生产、消费、流通、库存情况、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负责开展主要能耗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年度评价;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能源经济、资源利用、环境质量、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及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十一)投资与建筑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负责省属和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综合整理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效果、房地产开发投资和经营活动、建筑业生产运行情况及效益等统计数据;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法人和项目入库管理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十二)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品交易市场、连锁经营、景气状况、城市商业综合体、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组织实施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旅游、外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投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及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十三)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和工资统计调查,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收集和提供人口、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

(十四)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组织实施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基本状况统计调查;组织实施R&D资源清查、企业研发、创新调查、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广播电视、出版、民政、司法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调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十五)服务业统计处。制定服务业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省规模以上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经济、物流统计与核算、运输邮电软件业调查、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境外专家来大陆工作等有关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实施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组织协调部门服务业统计有关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指导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省统计局机关编制129名(行政编制109名、锁定事业编制20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统计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省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2018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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