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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简称省中医药管理局)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机构规格副厅级。

第三条 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中医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市县开展中医医疗违法案件查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参与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五)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全省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六)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全省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七)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八)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以及重要文稿起草、重大问题调研、重要事项督查、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年鉴编纂、新闻宣传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中医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负责全省中医药系统信息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指导和规范中央投资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担弘扬和宣传中医药文化有关工作,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工作,组织并指导中医药国际学术交流、技术合作,承担我省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

(二)中医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拟订和完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负责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对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负责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与管理;推进深化中医药医改有关工作,提出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的建议;拟订和督促落实中医药健康扶贫政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中药处。参与拟订中药材种植、加工、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全产业链发展政策;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指导中药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间合作,将传统经方、医院制剂等开发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参与拟订并实施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与中药制剂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参与拟订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工作,拟订河北道地药材目录;指导全省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挖掘总结民间中医药治疗经验;拟订全省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

(四)法规监督处。拟订中医药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资源配置规划;监督实施中医药法律法规;承担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中医药相关管理规范和标准,承担中医医疗机构、执业人员、中医药相关服务及中医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强化行风建设,负责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指导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第五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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