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三定规定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简称省林业和草原局)为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管理的行政机构,机构规格副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省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负责全省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承办国家公园规划、管理和监督,负责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省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省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省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省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省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省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依法加强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

第六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宣传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与荒漠化防治处(河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全省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全省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处。拟订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菅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全省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科学技术处。组织开展全省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五)草原管理处。指导全省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原改革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六)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承办编制国家公园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承办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省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湿地管理处。组织开展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组织拟订全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全省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八)政策法规与林业改革发展处。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改革工作。承担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菅、流转管理。负责全省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起草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

(九)国有林场与种苗管理处。负责全省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工作。指导全省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旅游工作。

(十)森林与草原火灾预防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林业和草原重要国际活动、港澳台林业和草原事务。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机关编制97名(行政编制64名、锁定事业编制3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总工程师1名、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人事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省森林公安局为省林业和草原局的直属行政机构,挂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综合执法监督处牌子,同时纳入地方公安序列,名称为河北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正处级规格,政法专项编制30名。其中,局长、政委各1名,副局长3名。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重、特大森林案件,侦办应由本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指导监督全省林业综合执法工作。

第九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1531 号

冀ICP备18002309号-1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