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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省民族事务委)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归口省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工作开展。

(三)负责起草民族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负责协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指导涉及民族事务突发事件处置和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差别化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七)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艺术、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民族事务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宣传、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民族工作动态和信息汇总分析;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机关党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工作干部培训;负责机关人员因私出国(境)政审和证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研究室)。负责起草民族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维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管理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承办民族自治地方庆典相关事宜;负责协调指导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民族方面的问题;办理出访来访人员审批手续;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民族理论、政策及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研究,开展重点课题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负责综合文字、公文把关工作;负责民族文献、史志、年鉴等整理编撰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实施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民族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研究民族领域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处置;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

(五)经济发展处。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组织赴民族地区现场办公工作;协调推动京津冀民族工作协同发展工作,指导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工作。

(六)文化教育科技处。负责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艺术、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或承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调演和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工作;参与做好大中专院校和继续教育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民族事务委机关行政编制4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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