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三定规定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加挂河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拟订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省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科技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拟订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省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负责对全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

(五) 编制省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 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指导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山区科技创新等工作。

(七) 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 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省科技保密工作。

(+)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市县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科技援外和科技援冀相关事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省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层次人才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省燕赵友谊奖的评审组织工作,承担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的申报组织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冀战略、人才强冀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省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等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机关网络建设、科技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河北省院士联谊会日常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负责科技创新综合工作,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协调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协调推进雄安新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建设。实施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河北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承担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开展普法宣传,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统筹推进科普、软科学工作。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五)资源配置管理处(重大专项处)。承担建立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工作。提出年度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专项布局和经费预算建议。牵头组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管理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专家库。拟订全省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承担河北省国防科技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河北实施相关工作。

(六)监督评估处。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绩效评价。统筹开展对重大科技规划和科技政策落实、项目和经费管理、专业机构履职、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奖励评审等监督检查。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七)科技平台与基础研究处。拟订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基础研究工作。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学数据、生物资源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组织实施科技基础资源调查。

(八)高新技术处。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服务业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九)农村科技处。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农业科技园区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社会发展科技处。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协调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科技奖励与成果转化处。拟订科技奖励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工作。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拟订科技成果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指导、监督科技成果评价,提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并监督实施。承担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拟订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政策,指导技术市场规范和发展。

(十二)区域创新处。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指导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负责推进创新型省、市、县(市、区)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负责重点目标任务的督导落实。承办与科技部的会商工作,负责与市县、省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会商工作。

(十三)外国专家管理处。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外国智力项目。蛆织在国(境)外和省内开展国际人才交流活动。负责与外国官方机构及其他组织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关系,指导引智工作站建设。承办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燕赵友谊奖"、“外专百人计划"相关事宜。按照有关分类规定,管理、审核、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十四)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合作处)。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国际科技合作需求分析,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科技援外和科技援冀相关事宜。承办涉港澳台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9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1531 号

冀ICP备18002309号-1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