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2010-05-27 信息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

关于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编综函字〔200999

 

 

黑龙江省编办:

你办《关于在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规”的范围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此处的“法规”,与“法律”、“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并列表述,都是面向全国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因此,该法规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三定”规定的效力

“三定”规定是确定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中央对各地区各部门“三定”规定的发布没有作统一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都不影响“三定”规定的效力。

三、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表述的问题

《通知》规定:“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目前,国务院各部门拟订行政法规或法律草案时,不对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确有必要的可做原则性表述,并要与“三定”规定相衔接。各地区在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表述等方面的问题,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四、关于以立法形式将行政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的问题

《通知》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此处的“法规”特指行政法规。据此,各地区草拟地方性法规时不得规定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同时,根据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各地区各部门拟定法规或法律草案涉及相关内容时,应符合这一改革要求。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0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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