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 > 理论前沿

科学认识马克思的社会合作思想

发布日期:2012-02-24 信息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

  人类如何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生存与发展?马克思认为,个人必须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为来弥补个体能力的不足,通过他人和集体的力量来实现良好的生存空间、充分的自我发展与全面的社会进步,这就需要广泛的社会合作。合作是人的社会实践中的普遍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无处不在。合作也是人类社会之所以延续和发展的秘密。社会合作往往与人类历史发展的较高级社会形态相联系,标志着治理观念的转变、社会发展的进步和文明的程度。马克思的社会合作思想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民生福祉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南。 

  一、以人为本是社会合作的价值取向

  人的全面发展,既是马克思社会合作思想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和最终归宿。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合作能够促进人类更好地生存与发展,推动历史的车轮进入文明时代,是人类进步的衡量尺度和重要标志。马克思在《资本论》等著作中曾详细描述人类早期为了生存需要形成的相互依存与互助、工业社会分工体系基础上的工具性协作,前者出于应对自然环境的险恶,后者是在权力或组织结构的安排下而进行协作性的活动,二者都不是马克思所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马克思在描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时表达了他的社会合作理想,即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确立起了一种合作的理念并付诸实践,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为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准备丰裕的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保障一切社会成员主体性和创造性的认同与发挥,彰显出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与价值趋向。

  从人类历史进程来看,社会合作与人的全面发展二者相伴而随,互为促进,共生共长。合作秩序的普遍存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和结果。合作促进人的本质的发展,培养出关心他人、团结友爱等良好心理品德、更适应现代社会的全面发展的人才。没有社会合作提供的各种环境和资源,人的发展将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合作的理念和实践程度、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人类合作意识越强、合作水平越高,共同探讨解决重大问题的合作行动就越容易展开,经济、政治、文化就能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完善,人的全面发展才具备充裕的条件。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合作的基本原则

  社会是一个动态稳定、共同生活的大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人都在为他人和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合作存在于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良好的社会合作必然是公平正义的合作。只有公正、合理地分配责任与利益,社会参与者才能各司其职,各得其所,相互合作。同时,公正合理的社会合作秩序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公平正义能够使每个社会成员相信通过诚实劳动满足自己的合理期望,从而充分调动积极性和激励创造性。因此,马克思把公正作为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的要求,从生产关系的角度阐释了社会合作的维持与发展离不开这一基本原则。

  三、合理的经济模式是社会合作的前提条件

  社会合作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模式为基础,不同的经济模式决定了合作的具体方式和实现形式。马克思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和基本方法,明确指出人类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的不断发展,就是寻求最优生产方式以实现最优合作的进程。资本主义社会把人类的合作异化为协作,而且这种社会协作不合理,生产性共同活动中缺乏有效协调。只有通过革命的方式建立新型的经济模式,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状态,才能实现物质富裕和分配公平。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结构合理、功能协调的经济模式解决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谐的人际关系、功能健全的组织体系又进一步推进社会合作水平的跃升。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社会合作是建立在一定经济模式基础之上的,而且经济模式的变化影响着合作的发展趋向,模式的选择不能以增长为唯一目标,必须多方位考虑科学发展与低碳发展、和谐发展与统筹发展。

  四、共同的理想目标是社会合作的精神基础

  社会合作是完全根据每个人的自愿而进行的活动,没有强制合作的机构和权力,也没有某种外在于人的力量施加的无形压力,因而带有非强制的特征。合作作为一种社会行动,是基于合作意识与合作意愿而对过去生产关系和制度安排的主动重构或对现存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的主动完善。合作意识与合作意愿的生成有一个重要动力因素——共同的理想目标。这是合作的文化前提,也是联系人们的中介。理想决定行动,共同的理想才能带来实质上的合作互动。如果参与者仅仅在契约的约束下开展互补性的活动,彼此之间没有理想的共鸣、目标的一致、情感的交流,合作的互动行为模式就无法产生。在共同理想的激励下,人们并不刻意去维护合作的进程,而是用自己的行为在与他人真诚的、实质性互动中达致预期目标。

  五、完善的法律规范是社会合作的可靠保障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类要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遵循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法规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规则对于合作来说,虽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也是必要的,尤其在利益矛盾交织的社会转型阶段。人与人之间通过家庭、部落、交易、市场、语言、道德、传统、法律这些合作秩序联接在一起,构成了链状和网状关系而结成社会交往网络。动态变化的人类合作秩序也是推动合作规则进一步合理化的重要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合作的规则,有利于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同时,这些规则不会僵化为控制和束缚创造性合作的藩篱,而是激励社会活力、推动社会进步的加速器。二是法律法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作参与。社会合作需要所有成员的广泛参与,共建和谐社会共享发展成果。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从人的发展意义的高度来规范和完善相关规则,合作才能持续展开。

  总之,马克思的社会合作思想来源于实践,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开辟理论发展的道路。在改革开放取得丰硕成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中,合作对规范主体间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我们需要从马克思思想中汲取营养,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只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和根本方法,合理看待社会问题,确立正确的合作观,才能有效促进民生幸福和社会安康。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静、郭平,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宜宾学院;本文系2008年度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社会调节与国家调节的角色分析——兼论马克思的社会观与国家观”(项目批准号08SJD7100026)的阶段性成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1531 号

冀ICP备18002309号-1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