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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合作有“形”更要有“行”

发布日期:2011-08-29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从形式到行动,在静态设计合作机制的同时,研究合作过程的动态变迁,在行动中保障部门合作效能
  
    当前,公共事务日益多元化,促使政府职能专业化并进而引发了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但是,公共事务多元化并不意味它的独立性,相反,某些公共事务是多层次问题的集中表现,需要多个部门的综合治理。因此,政府机构改革并不应该是简单的机构增减,而应该是结构和功能上的优化。为此,“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和“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都已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部门合作的机制繁多,形式丰富:高层决策会议、分管领导牵头、专门议事协调机构、部际联席会议、主要部门牵头合作等大量涌现,对我国重大项目建设的完成、社会突出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说,这些合作机制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从部门来说,部门的合作意图影响合作效果。我国政府部门合作主要来源于领导的直接安排、主要部门的组织牵头、部门间的自发结合等。但是,在第一种方式中,合作的流程多是领导意志的体现,各部门仅对上级负责,合作机制流于形式;在第二、三种方式中,可能会出现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强势部门与弱势部门的地位差别,尤其是彼此的竞争关系可能会导致合作偏轨,为某些部门所利用。
  从合作来说,合作的方式方法会影响合作效果。比如,主要牵头部门合作强调对牵头部门的责任明确,但在行动中,缺乏对牵头部门强权意志的有效控制。同时,在合作过程中,还存在合作层级不明确、协调内容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改革。
  从体制来说,政府的“条块关系”也会影响合作效果。在很长的时间里,政府部门更多地受限于“条条”关系,并且在每个不同的“条条”关系上,都有自己独特的运作规则和程序。当这些部门合作时,任何一个部门所遵循的“条条”规则都很难自然而然地成为整体合作机制的共识标准,从而给合作增加困难。
  所以,一个机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一个机制的成功,政府部门合作,有“形”更要有“行”。我们更应该从形式到行动,在静态设计合作机制的同时,研究合作过程的动态变迁,在行动中保障部门合作效能。
  首先,激发合作的需求。仅从政府体制而言,需求来源于资源的差异性,应该积极改变政府体制中的“职责同构”现象,将不同的权责、资源在不同的层级、区域和部门中进行适当的有差别的科学配置。
  其次,增强合作的认同。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充分的认同能给合作带来契机和保障,反之,则可能会引发少数部门的消极作为。而构建合作型组织文化可以是一种探索,即在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公共服务等普适性价值,逐步实现从竞争到合作的思想转变,最终形成“合作共识”。
  再次,规范合作的制度。制度是根本,是效果的保障。如前文所述,某些部门试图通过对制度的控制,实现对其他部门的驾驭,从而让合作机制为自己所利用。有鉴于此,就必须努力推进政府部门合作的科学立法、规范执法。
  最后,推动合作常态化。政府部门合作不是一次简单的制度性、结构性安排,而是一个充满部门策略性互动的长期过程,而这种策略性互动可能会给合作带来诸多不确定性。所以,应尽快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系统,完善监督制度,规范合作运行机制,建立长效机制,以推动合作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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