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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9 信息来源:学习与探索

 
    近代以来,实现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一直是无数中华儿女的共同理想。肩负着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使命的中国共产党人,经过近90年的不懈努力,成功地开辟了一条通向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了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先后提出并回答了什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怎样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和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等四个重大战略课题。我们党正是通过对这些重大战略课题的科学回答,不仅使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而且使人类历史上最艰巨、最复杂、最雄伟、最壮观的现代化大厦正在中华大地上逐渐矗立起来。但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现代化建设的任务越来越艰巨以及现代化建设所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建设什么样的政府、怎样建设政府的问题正在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必须面对并给予科学回答的重大战略课题。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个课题的提出是前面四大课题的逻辑必然,对这个课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着前面四大课题的最终结果。如果我们不能科学回答这个课题,不仅前面四大课题所给出的科学答案无法最终落实,而且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也有可能半途而废甚至前功尽弃。
 
    一、应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府
 
    按照人、婚姻、家庭、民族、国家的各自规定性及其相互关系原理,笔者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能解释人类社会为何必然组建政府的理由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那么,人们如何才能避免生活在枷锁之中,享有平等、享有自由呢?卢梭认为,人类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人的人身和自由,并且这种结合使每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他本人。这一理想的结合方式是什么呢?是组建政府。那么,应该组建什么样的政府呢?这里先对历史与现实中存在的不同类型的政府作简要的分析,从而明晰什么样的政府是我们所需要的。
    我们不需要专制政府,因为专制政府一般是君主独裁或者少数人专横的政府,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非法”,既表现为不需要法律,也表现为有了法律也无视法律,法律的取舍完全由统治者决断。所谓“朕即国家”、“君命即法”就是最生动的表述,人民不过是君主的臣民而已。古代封建社会的政府是专制政府,现代社会中也有专制政府。实践已经证明,专制政府是不可能给人民带来平等、自由与尊严的,也不可能领导自己的国家实现现代化。
    我们也不需要人治政府。在人治政府那里,谁拥有国家权力或者公权力,谁就主宰这个国家和那些没有权力的民众,一切人都必须服从于掌握权力的人,服从于掌握权力的人的意志。在人治政府里,人与人的关系要么是统治,要么就是服从,根本没有自由和平等而言。柏拉图认为最好的统治是“哲学王统治”,但“哲学王”到哪里去找呢?“哲学王”不但很难找到,即使找到了,在王位上的时间长了也很可能会演变成“暴君”。所以,靠着把一己之私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的人治政府,同样是不可能给人民带来人权、自由与幸福的,也是不可能领导国家走上现代化道路的。
    我们需要的是法治政府。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只有法治政府,才能实现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财产。法治政府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结果,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法治政府一般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其一,法治政府有利于实现民主。真正的法治都是以民主为核心的,而人治则都是以专制为核心的。人治之下即使存在某种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民主”,那也不是一种真正的民主,充其量是一种假民主,因为这种意见或者建议是否被尊重或者被采纳,没有任何制度的约束,而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喜好。其二,法治政府有利于保障自由。在法治政府的治理下,人们按照既定的良好法律作出自己的社会行为,享有法律赋予的任何自由。其三,法治政府有利于维护平等。在法治政府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人都没有违法不受追究的特权。而在专制政府之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种不平等的制度安排,被奉为天经地义的规则。其四,法治政府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前提和保障。但社会稳定需要有稳定的规则作前提,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则之下,人们的行为才有一个基本的准则,人们相互之间才能在发生冲突时共同服从于规则的裁决。如果缺乏全社会统一遵循的规则,完全听凭某人的命令、要求,社会就会随时陷入动荡之中,社会稳定也就无从谈起。
    那么,什么样的政府是法治政府呢?简单地说,法治政府就是法律统治下的政府,是受宪法、法律规范和约束的政府。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一被普遍接受的经典表述告诉我们,法治政府至少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二是大家遵守的法律本身必须是良好的法律。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政府,才是真正的法治政府。而什么是良好的法律呢?良好的法律应该符合三条标准:一是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是良法的首要标准,集中体现为正义、秩序和效率。二是形式标准。法律必须具有形式的合理性和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三是程序标准。法律必须是通过正当程序制定出来的。现代法治精神所倡导的共同价值,即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人权等,不仅是评价法律是否为“良法”的重要尺度,也是制定良法所必须遵循的价值追求,更是实现法治的伦理导向。法律为什么要得到普遍的遵守呢?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一个国家制定出来的良好法律,只有得到大家普遍的认同和遵守,法律的效力才能得到发挥,法律的权威才能得以树立,从而这个国家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建立。
    那么,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政府到底是什么样的呢?概括地说,法治政府就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由人民产生、受人民控制、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具体来说,法治政府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人民主权。法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组织起来的政府。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人。因此,法治政府的人民主权性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方面,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另一方面,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为了人民。正如中国宪法第2条、第3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只有认识到政府是主权者公意运用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授予而非政府本身,才能明确政府在整个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职责;只有认识到政府是人民的代言人,政府行使权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才能明确政府一旦侵犯了民权,则人民废除旧约而订立新约并根据自己集体的意愿来改组和撤换政府就是正当的。这就是说,政府的权力并不是至高无上的。  
    政府产生的唯一正当理由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因此,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为什么说只有法治政府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呢?因为法治政府是依据良法治理的政府,良法本身以人权为终极价值,良法的实施必然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政府掌握着强大的行政权力,只有法治才能够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使行政权力始终在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轨道上运行。  
    2.权力有限。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政府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必须遵从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必须遵循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各级政府都只能是“有限政府”,行政权力也只能是“有限权力”。权力有限意味着政府的权力要受被管理者的权利和自由所限制。这一原则基于立宪政府的根本思想:人民把宪法列举的权力和职责授予政府,同时把其余权力留给自己。这项政治协定意味着政府的行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而法律是得到被管理者的同意(虽然是间接的)而批准的。政府权力有限原则体现了法治国家“法律高于行政”的基本理念,它要求政府只能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法无授权即违法。当前,法治政府建设面对的问题就是权力膨胀,没有得到有效约束。这种状况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膨胀、霸权行为普遍。  
    3.公开透明。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特征。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政府活动从来都是由一小部分人参与的、封闭的、神秘的。而法治政府则完全相反,它要求政务公开,遵循相关的程序,允许公众广泛地参与政府决策。政务公开为公众广泛参政、议政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而公众的广泛参政又极大地促进了政府的公开程度,特别是电子政务建设更为政务公开和公众广泛参与提供了机遇与平台。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种监督往往会使政府更为关注自己的行为和公民的需要。  
    4.服务至上。正如前面所说,在法治国家里,政府产生的唯一正当理由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政府也只有通过提供充分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才能获得持续存在的合法性。作为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的服务政府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就是为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它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统治型政府和近代的管理型政府。
    5.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是与“主权在民”思想和代议民主制密切联系的。代议制的出现,使得人民可以通过代议机构将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政府,在人民和政府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民是委托人,政府是受托人,人民赋予了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政府要履行受托人之义务,切实对人民负责。因此,责任政府也可称之为责任政治。  
    责任政治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广义上指人民能够控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使其对公共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的政治形式。责任就形式而言又包括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因违法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政治责任则指只要责任主体在工作中违反了道德或政治上的约定均可构成,主要体现在官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一个政府成为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必须时刻做到迅速、有效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在行使职责过程之前,要有所交代,向公众解释这么做的理由;在完成职责后,如出现差错或损失,应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行政上的责任,做到罚当其责。
 
    二、为什么必须建设一个法治政府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它在控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正义等方面的优越性已经被普遍认同。正由于此,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发展于文艺复兴后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的法治政府的思想与实践,已经早就从西方国家走向了全世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吸收和借鉴。在中国,建设法治政府如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一样,不仅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现实的要求,是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然选择。  
    1.建设法治政府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纵观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不外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关系主要依靠法律以外的手段来调整,如宗法、道德、习惯、宗教等,即便有法律,也仅仅是用来维护专制统治的一种手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的程度虽然很高,但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经济作为政治的附庸而存在,因而经济主体没有独立性,政府依靠行政权力管理经济、配置社会资源。这时的法律仅仅是行政权力的延伸,是实现行政权力的一种工具。只有市场经济既为实现法治政府奠定了经济基础,同时也内在地、必然地要求建设法治政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经济规模的扩大,使经济关系超出了宗法、血亲和权力的处理范围,客观上需要专门的国家权威机构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新的行业的出现和新的交换市场的形成,又进一步推动了法治的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权利为核心,经济和政治相分离,需要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的法律机制来保障经济运行、限制行政权力,从而就构成了法治政府孕育和发展的经济动因。一方面,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市场要素在自由流通中实现自己的内在价值。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有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称其为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中的自由,是无法自我保护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要制约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离不开法治政府。因为在法治政府的社会里,法律不是限制自由的手段,而是保障自由的法宝,是实现自由的路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最为核心的行为,交易的前提条件就是双方平等。能满足市场经济平等要求的是一视同仁的法律规则,但仅有记录或确认这些规则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它还要求法律制度在运行中实现平等,而这同样也离不开法治政府作用的发挥。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时刻要求权利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并不需要对经济活动做过多的干预,但需要它切实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条件和最可靠的保障。正是这一需求,决定了市场经济既是法治政府的需求者,也是法治政府的奠基者。也正是因为这样,中国既然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大业的经济体制,那么也就必须选择法治政府这一治国理政的治理模式。
    2.建设法治政府是发展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由专制走向民主,人类政治已经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人类的政治发展史表明,最不利于人类发展进步的是专制政治,最有利于人类发展进步的是民主政治。从专制集权走向民主政治,是政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政治文明进步的根本标志。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上,政治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都是由专制者把持的,专制者对于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导致了人类数不胜数的社会灾难。专制的政治必然是灾难的政治,人民在专制之下,没有自由,没有平等,甚至没有最基本的人权。只有由多数人掌握的民主政治才有利于人类进步,才会使社会得到发展。在民主政治下,多数人也可能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但多数人犯错误的概率总比少数人要小,即使出现了错误也相对容易发现并得到纠正。  
    实行民主政治,不仅被载人了中国宪法,而且也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因此,当前已经不是要不要民主的问题,而是如何发展得更好更快的问题。实行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而人民当家做主,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法治通过对权利实现的方式、途径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来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且需要建设一个法治治理下的政府。因为法治政府全面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的最为理想、最为优越的政府治理模式。人类政治的历史也表明,没有法治政府,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政治文明,不可能有真正的政治民主。可见,在中国,建设法治政府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 
    3.建设法治政府是适应全球化挑战的唯一选择。肇始于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如今已经远远超出经济领域,它在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同时,也使各国的政治、文化相互交流与融合,使整个世界成为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不仅经济贸易需要共同的规则秩序,而且政治往来也需要共通的政治语言,文化交流则需要和谐共融的社会文明。因此,作为一个意识形态上有着自己核心价值观、社会制度上不同于西方世界的发展中大国,要想走进世界舞台的中央并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彻底变革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建设一个名副其实的法治政府。  
    中国对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应对,始于漫长的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加入世贸组织( WTO),虽然是中国政府面对全球化作出的主动选择,但不容否认,受世贸组织规则冲击最大的也是中国政府。这是因为,从形式上看,世贸组织是以政府为主体组成的国际组织,政府是人世协议的缔结者,也是世贸组织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但从实质上,世贸组织是由一整套规则体系构成的,并且几乎所有规则都是针对政府的,都是用来规范政府行为的。正如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书中明确承诺的:中国将修改现行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全面履行世贸组织协定的义务。有关现行法律的修改和新法律的制定,对政府的行为来说,就意味着更为全面、更为严格的约束,意味着行政权力的运行不仅要严格依照实体法的授权,还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从而使行政权力由一种专断的、任意的、压迫的力量转变为一种民主的、规范的、合作的力量。事实上,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的最深刻影响也正在于它把中国政府纳入到了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之中,促使中国政府更快更全面地走向法治化,包括政府职能、管理体制的法定化,也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的法定化,还包括政府监督、执法责任的法定化。
    可见,加人世贸组织对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政府来说,签署的虽然仅仅是一纸协议,但它引发的却是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这场变革的对象就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体制、政府职能、管理方式、行政理念,就是习惯于用行政命令、内部文件和权力分配资源的传统理政模式,就是习惯于对经济社会事务和公民个人生活进行具体干预的传统行政理念,而其变革的目标就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民主政治相协调的法治政府。
    4.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从理论形态上看,现代化理论实质上就是一种发展的理论。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世界各国致力于战后重建的大背景下,人类在创造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奇迹的同时,也引发了生态恶化、能源短缺、失业剧增、两极分化、社会动乱等一系列严峻问题。与世界其他许多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样,由于缺乏经验,中国在推进工业化的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地走了一些弯路。围绕如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契合了现代化进程的本质要求,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发展必须是全面的;发展必须是协调的;发展必须是可持续的;发展必须是和平的;发展必须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容涉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环节,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贯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须进一步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发展战略、发展动力和发展目的的认识,并对作为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各级政府进行全面的改革。就是说,要使各级政府真正成为以人为本理念的自觉实践者,从而能够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人民着想,以人民的福祉为行政的目的和目标;真正成为民主科学的践行者,通过民主科学的制度安排确保始终保持对人民的真正关注,避免腐败和低效;真正成为对人民事业的高度负责者,通过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确保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面对的各种问题作出有效的调控和应对。
 
    三、怎样建设一个法治政府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为适应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虽然建设法治政府现已成为中国各级政府的奋斗目标,但就目前的形势和发展来看,实现这一目标还将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当前建设法治政府应该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努力:
    1.理顺党政关系。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居于执政地位的党。党的领导首先是指党对国家的领导,也包括对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领导。由于党在国家中居于执政地位,党对全社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执政活动即以国家政权的名义依法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控来实现的,因而构建法治政府首要的就是理顺党和政府的关系,依法规范和处理政府机构与党组织的关系。而理顺党和政府关系的依据就是党章和宪法法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就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党组织自己不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那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就不可能拥有真正的权威。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就是维护自己的执政权威,增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的党章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不能干预政府的具体事务,必须保证政府工作的独立性。法治政府作为责任政府,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是其内在要求。如果不能理顺党和政府的关系,不能保证政府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建设法治政府就无从谈起。
    2.坚持良法善治。立法是法治的基础,立法的质量决定着法治的质量。过去,我们重视和强调有法可依,现在法制已基本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更应该强调“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只有制定出良好的法律,才会得到普遍的遵守,否则,就会陷入谚语所说的“法律不被信仰,将会形同虚设”的境地。在过去的立法中,我们曾长期把政府管理放在首位,把公民权利放在一边。今天我们制定良法,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理性这些基本价值,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民权利、自由和幸福放在首要地位。
    善治就是通过依法行政,把已经制定的良法付诸实施,公正、合理、及时、有效地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实现良法的价值追求。但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还有特权思想,执法时也存在不公的现象。所以实现良法善治,最根本的就是必须克服特权思想,铲除特权行为的土壤。
    3.公开透明用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长期以来,中国行政行为的一大弊端就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缺乏透明度,审批实行“暗箱操作”,执法采取“突然袭击”,决策常常“内部敲定”。结果,许多决策失误、腐败案件就是在种种“暗箱操作”之下发生的。
    2007年国务院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所有政府信息除了受法律保护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向社会公开,强调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近年来,中国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一直呈下降趋势,但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却不降反升。这一方面说明了群众权利意识日益提高,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政府信息公开与群众要求之间还存在着差距。事实上,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实并不一定就能带来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公开透明用权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艰巨得多。正因为如此,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要把公开透明用权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问题抓手,紧紧抓住不放。
    4.完善制约机制。“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英国政治学家阿克顿勋爵的名言。如何才能防止权力腐败呢?那就是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一旦权力遭到滥用,权力支配法律便不可避免,实现法治便化为泡影。中国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作为权力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足够的权力行使监督职能;司法部门缺乏其应有的独立性,财权物权上的依附性使其根本无力制约行政权力;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也还发挥得不够。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权力分工、监督、制约体制,创造有利于权力监督、制约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这是建设法治政府亟须解决的根本问题。
    5.严格公正执法。行政执法是政府大量的、日常性的行政活动,与人民直接面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行政执法不仅涉及行政权力行使的质量,也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违法犯罪,因为违法犯罪仅仅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水源。执法不公损害的不仅是执法者的形象和信誉,而且破坏法治根基,破坏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建设现代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严格公正执法,严防行政机关的不执法、乱执法现象。行政权力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渎职;不能滥用,否则就是越权;不能选择性执法,否则就是不公。
    6.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是中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主体。增强公务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往往决定着一个部门、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依法行政水平。因此,我们必须把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放在重要位置。不仅如此,而且还应让越来越多知法懂法的人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把其中的优秀者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让他们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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