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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8 信息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提出一系列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但从我省执行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违规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杜绝机构编制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冀办字〔2014〕71号)。
   一、严肃机构设置纪律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设立副厅(局)级及以上机构,要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提交省委常委会审议,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严格控制机构设置,不准超出规定的机构限额设置机构,不准擅自更改机构的性质、规格和职责权限,不准擅自变更机构层级、调整机构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准超机构规格配备设置内设机构,不准擅自变动、变更机构名称。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
   二、严肃编制管理纪律
   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全省行政编制不得突破中央核定的总额,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准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全省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并有所减少。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混合使用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在编制限额内配备工作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不得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
   三、严肃职务职数管理纪律
   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以“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严禁出台“土政策”,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变相设置非领导职数干部。因军转安置、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四、严肃机构编制审批管理纪律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级业务部门不准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不准以业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行业标准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上级业务部门提出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要求,一律无效,机构编制部门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主动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五、严肃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查处纪律
   认真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关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巡视范围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依据机构编制工作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加强对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的领导
   执行好机构编制纪律,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是关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是本地机构编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机构编制纪律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坚持原则,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促进机构编制纪律执行的合力,共同维护好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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