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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委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4-04-22 信息来源:监督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014〕2号)精神,扎实做好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经省编委领导同意,省编委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方案》(冀机编〔2014〕13号)。

一、核查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对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进行彻底核查。通过核查,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盘活机构编制资源,强化综合约束和监督检查打下坚实基础。

二、核查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核查时间。核查工作从现在开始,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

(二)核查范围。省、市、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已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涉密机构编制和人员事项的核查工作另行确定。

(三)核查内容。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编外人员使用情况。具体核查内容依据中央编办核查表格。

三、核查的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1月—3月)

省编委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研究建立核查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核查实施方案报中央编办备案。以省编委名义印发通知,并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对核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省编委办组织对各级核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完成与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测试对接。

(二)实施阶段(2014年4月—9月)

    1.单位自查。机关、事业单位认真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等资料,并结合机构编制统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务员和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等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填写中央编办印发的核查表格(核查表格及其他资料在河北机构编制网“资料中心”下载)。

    2.公示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将自查的情况和有关信息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编制情况、内设机构情况、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编外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核查信息报送本级机构编制部门。

3.联合审核。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按照权限分工,对机关、事业单位报送的核查信息集中进行审核和实地核实。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核查信息100%进行审核,对下一级的核查信息进行实地核实,比列不低于40%。

4.信息汇总。机构编制部门通过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对本级机构编制核查的信息进行汇总,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管理台账。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月)

省编委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按照中央编办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对全省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的协调配合制度。

    (四)统一汇总阶段(2014年11月—12月)

    省编委办对全省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导入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

四、核查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省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工作,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查工作负总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将核查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结合起来,建立核查工作责任制,落实核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

(二)协作配合。各级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审核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的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分析核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核查。严格按照中央编办确定的各项核查标准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数据信息填报工作,不打折扣、不留死角。每个实施阶段结束后,机构编制部门逐级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四)严肃纪律。畅通机构编制部门“12310”、人社部门“12333”、纪检监察部门“12388”等举报电话,对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及时填报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纠正。对核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要在一定范围内曝光,予以通报批评。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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