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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2 信息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

 冀政办〔2014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进行了衔接。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项,对应取消我省行政审批项目15项;接收国务院有关部委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0项,其中,18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接收,2项由省政府部门接收后进一步下放到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同时,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2014年第一批自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53项,取消35项,下放管理层级18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项目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于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放给省一级的,省政府部门要接好管好;放给市县的,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市县相关部门要接好管好;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将下放项目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级部门搞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取消、下放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项目目录和有关要求以部门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按照管辖权限,将涉及本级取消、接收下放的项目在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予以增减,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对接收上级部门(含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相关接收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要针对重要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三、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取消和下放项目涉及到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规定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使部门审批权责与国家和省政府决定保持一致,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取消。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级各部门把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取消下放不到位、不及时,违规设置审批项目、滥用审批权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认真衔接,造成应取消未取消、下放项目继续保留实施或变相上收审批权、应接收项目未接收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河北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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