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发布日期:2009-12-22 信息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

第33号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事业单位法人2009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2009年度报告工作的范围
2009年7月1日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0年3月31日)凡已在我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均参加2009年度报告工作。
、2009年度报告工作的内容
事业单位法人要对已登记的事项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查,核对登记事项有无变化,法人资格是否续存。总结按照登记核准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具体情况,包括开展的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表彰和奖惩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报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2009年度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事业单位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加盖举办单位财务章和事业单位财务章);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5、事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2009年度报告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2009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到2010年3月31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年度报告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   事业单位法人到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按照《条例》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对2009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二)填报   事业单位法人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对上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标记;对不合格的,视其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五、法律责任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凡不按期参加2009年度报告工作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经公告废止的事业单位请及时办理注销或重新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0311—****2787、****167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1531 号

冀ICP备18002309号-1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