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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委编办)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省委工作机关,机构规格正厅级,承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归口省委组织部管理。

第三条 省委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拟订相关政策规定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管理和指导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全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组织拟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三)协调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省委、省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省直部门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或审批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及各部门派出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省人大、省政协、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审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大、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乡镇机构编制分类;负责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需要承办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或双重管理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宜。

(六)组织拟订全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制定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建设;审核或审批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全省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审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负责全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导全省开发区(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八)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的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

(九)负责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网站的建设管理以及网络安全工作;指导全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行政体制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版权所有: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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