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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统计局三定

发布时间: 2019-03-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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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统计局

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晋州市统计局(简称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石家庄市委和晋州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贯彻落实统计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统计改革方案,制定统计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三)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核算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市情市力普查,人口变动、劳动力抽样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农业产值、农产品产量、农业产业化、工业、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社会、人口、工资、科技、城镇劳动力、城镇就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新(新业态、新产业、新商业)、利用外资、民营经济、全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源环境、经济社会重点问题等方面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城镇化发展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七)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房屋、对外经济个体等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部门、地方的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

(十一)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工作。管理全市统计数据库网络,组织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负责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并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石家庄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人事、财务、宣传、标准化管理、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统计技术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全市统计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管理和培训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统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协调统计联网直报和专业统计基础、基层业务的规范化建设。

(二)工业科。负责组织规模以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财务状况、成本费用、景气状况、新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有关统计调查;核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的统计监测;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

(三)综合科。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农业产值、农产品产量、农业产业化、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社会、人口、工资、科技、城镇劳动力、城镇就业、利用外资、民营经济、全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乡村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重点问题等方面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第五条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股级领导职数4,其中,正股级3名,副股级1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晋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晋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226日起施行。

来源:晋州市委编办
责任编辑:晋州市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