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26 点击次数:?
矿政办函〔2017〕30号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9号)进行了衔接。对应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区相应取消3项。同时,在参照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规范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时,根据国务院和部委文件,已有2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本次一并公布。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事项要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事项取消后,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
附件:1.井陉矿区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2.井陉矿区衔接石家庄市根据国务院和部委文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附件1
井陉矿区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 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第五条 |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
区教育局 |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井陉矿区2016年版)已取消区级行政许可 |
2 |
公章刻制审批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第一款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区公安分局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后,按照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行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冀工商〔2017〕13号)要求,依托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章刻制信息的网上采集、备案,积极探索公章查询等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对存在的各类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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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区住建局 |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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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井陉矿区衔接石家庄市根据国务院和部委文件取消的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 |
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 |
区科技工信局 |
依据(国发〔2016〕29号)、(中震防发〔2016〕44号)文件取消 |
2 |
县级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
计量检定人员 |
区质监局 |
依据(国发〔2016〕35号)文件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