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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滦南县行政审批事项动态划转管理...

信息来源:滦南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8-08-23 发布者:滦南县编办

滦南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南县行政审批事项动态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滦南县行政审批事项动态划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南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2    

 

 

滦南县行政审批事项动态划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相关要求,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确保划转事项有效衔接、平稳运行,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动态划转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审批事项动态划转遵循合法合理、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审改办是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划转的管理机构。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划转的,由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划出事项部门)和接收审批事项部门(划入事项部门),共同向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改办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划转。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划转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部门具备承接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二)行政审批事项划出部门和划入部门充分协调沟通,就事项划转相关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三)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充分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确认划入部门具备承接或者受委托资格,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四)一项审批事项必须全权划转,不允许只划转部分权限或部分子项。

第五条 审批事项划转工作完成后,各相关部门要立即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和权责清单,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审改办统一调整权责清单的汇总清单,并在机构编制网面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审改办、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或举报。

审改办和行政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七条 审改办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擅自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改办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滦南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滦南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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