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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滦南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6-07-19 发布者:滦南县编办

  (一)机构编制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案

  [案情介绍]

  Y省Z市建设局局长W某为了安置人员,向市编委申请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市编办事业科经过调研论证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中已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没有必要再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W某得知后,找到市编办主任G某,希望他向市编委提方案时,能建议同意成立这个事业单位。G某此时正为2名直系亲属大学毕业无处就业发愁,就提出批复成立建筑质量安全监理服务中心,要给他2个名额安置亲属,W某答应了。于是,G某要求事业科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同意成立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不久,市编委会召开编委会议,同意了市编办的审核意见,批复成立了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批复下达后,W某未经公开招聘,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安置了G某2名直系亲属。

  [案情分析]

  这是在机构设置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的典型案例。

  编办是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具体管理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编委会的参谋助手。对于部门增加机构的申请,绝大多数地方编办能够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参谋助手职责,要求部门详细说明理由,提供相关依据,然后纵向衡量该部门机构设置的历史沿革情况,横向类比其他地区类似机构的设置情况,并结合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上级领导的相关精神进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比较重要的,还要进行实地调研或者外出调研考察,有的还要召集相关部门的同志和专家开专题论证会进行论证。在提交编委会讨论前,相关议题和审核意见还要与财政、人事等部门进行沟通。但是,也有极少数地方编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编办的领导,利用编委领导对编办的信任,例如本案中的Z市编办主任G某,用审核建议权作为安置2名直系亲属以事业单位工作的交易筹码,假公济私,属于在机构编制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九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G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可建议Z市市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将其调离Z市编办主任这个岗位。

  2.W某安置G某2名亲属的做法,违反了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公开招聘的人事工作纪律规定,应按照人事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违规安置的G某2名亲属,应按照人事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案

  [案情介绍]

  G市林业局所属的林业管理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6年8月,编制15名,实有人员15人。L某的女儿在林业局下属的另一个事业单位—林业设计院工作。林业设计院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运转困难,而且下一步还将推向市场,改制为企业。对此,L某想把女儿调到林业站工作。考虑林业站已经满编,市编办不会同意办理入编手续,L某就提前宴请了市编办负责控编审核的综合科科长W某和副科长Y某。在酒席上,L某请W某和Y某帮忙,并给了每人一张4000元的购物卡。在随后的控编审核中,W某和Y某合谋,在《入编通知单》编制数量一栏中将林业站的编制数量填写为16名,实有人员填写为15名,这样林业站就空编一名。然后W某将《入编通知单》报市编办分管副主任G某审批,G某见空编一名,就在《入编通知单》上签了“同意入编”,并加盖了市编办的公章。根据市编办的《入编通知单》,市人事局、财政局分别办理了L某女儿进入林业站工作的人事调配和工资统发手续。

  [案情分析]

   1.W某和Y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L某宴请,并每人接受李某一张4000元的购物卡,为L某女儿谋取个人私利,属于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2.W某和Y某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共同合谋欺骗领导,存在共同故意,属于共同违纪,应分别追究责任。

  3.W某和Y某合谋,故意错误填写林业站的编制数量,造成林业站空编一名的假象。市编办分管副主任G某在不知数量有假的情况下签批了“同意入编”,不承担责任。

  [处理意见]

  按照《解释》第九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的有关规定,可分别给予W某和Y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并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以权谋私案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D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L县县长、县编委主任Y某在2008年9月即将调离前(2008年10月调任M县任县委书记),突击个人签批35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15人为超编安置。按“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程序,经报D省编办分管领导同意,监督检查处处长Z某与监督检查处工作人员D某一起到L县进行了专项查办。经调查核实,Y某存在2008年9月个人签批35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15人为超编安置的事实。Y某得知省编办调查组在L县调查的情况后,害怕自己受到责任追究,晚上到调查组住处找到Z某,拿出一张3万元的储蓄卡,希望Z某高抬贵手,被Z某拒绝。Z某在L县的调查结束后,Y某晚上又找到Z某家,再次拿出3万元的储蓄卡,希望Z某高抬贵手,Z某接受了。第二天,Z某对D某说,Y某成长起来不容易,这次发现的问题就不上报了。然后向省编办领导报送了未发现Y某违规个人签批、超编安置人员问题的报告,办结了这个专项查办件。2009年11月,Y某因贪污受贿被纪检机关查处,交待了向Z某行贿3万元的事。

  [案情分析]

  廉洁从政,是我们党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但是,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利用手中的职权,搞“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庸俗哲学,以权谋私、化公为私,影响了执行公务的公正性。本案中,Z某带队对Y某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专项查办,真实、准确地查清事实是其责任。但是其接受Y某3万元的储蓄卡,并为Y某隐瞒违规违纪事实真相,属于典型的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九条规定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九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纪法复[1997]2号)“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Z某开除党籍处分。

  2.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Z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机构设置管理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超机构限额并超越审批权限设置行政机构案

  [案情介绍]

   W某为G省B县新到任的县长。他经过考察,认为迫切需要改变B县县城脏、乱、差的面貌。目前负责城管工作的县城管办是县建设局的内设机构,他要求将其单列出来,成立县城管局。他责成县编办主任L某提出意见,L某告知W某,按照G省政府颁布的《G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规定,县政府设立行政机构,必须报市里审批。B县的政府机构限额为22个,目前政府的行政机构已经为22个,设立县城管局,超出了政府机构限额,估计市里不会批。对此,L某建议待下一轮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但是,W某认为改变B县县城脏、乱、差的面貌,必须设立专门机构抓这项工作,既然市里不会批,不如县里直接决定算了。于是,他要求L某做一个成立县城管局的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2007年6月,L某按照W某的要求,起草了成立县城管局的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经县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成立县城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20名。7月L某代县政府拟写了关于成立城管局通知,报W某签发。10月B县城管局正式挂牌成立,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配备到位。2008年11月县城管局粗暴执法,致3名商贩重伤。商贩将县城管局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县城管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分析]

  该案属于超机构限额并超越审批权限设置行政机构的违纪案。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基础是政府组织机构必须依法设置,这些机构承担的职责和实际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任何未经法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配备的人员都不得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此,《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机构设置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机构设置管理程序,任何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机构设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机构,才能在社会上合法地进行活动,其活动也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这个机构就是不合法的,这个机构的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W某作为新到任的县长期望改变B县县城脏、乱、差面貌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加强某项工作就需要增加机构的认识是不正确的,违规增加行政机构则是错误的。按照《G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县(市、区)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须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地级市政府批准,并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W某作为县长、县编委主任,是成立县城管局的审批人,为本案的直接责任者。其在主观方面存在违纪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从事了超机构限额并超越审批权限设立政府行政机构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其行为侵犯了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应依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L某作为县编办主任,是成立县城管局的承办人,虽然其事先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是明知擅自设立行政机构是一种违法行为,仍然按照W某要求制作了成立县城管局的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代拟了成立县城管局的通知,其在本案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处理意见]

  1.对于W某,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对于L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L某明知成立县城管局是违反《G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仍按照W某要求向县政府常务会提交了成立县城管局的方案,也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但考虑其事先提出过反对意见,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3.对于县政府其他领导成员,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

  4.对于违规设立的县城管局,应宣布撤销。如B县确有成立城管局的必要,可以按程序报批,在县政府机构限额内统筹设置。

  对于L某的处理意见,有的同志可能有不同看法,认为L某作为一名公务员,听从他的上级--县长、县编委主任W某的命令做出违纪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这样的认识,应该分三个方面来看:

  一是认真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重要义务。在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中,认真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一项重要的原则,也是保证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国家机关权威性、统一性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无论是从事立法工作、行政管理工作还是司法工作,公务员都有义务坚决贯彻上级的命令或者决定。如果对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允许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执行,则国家机关的统一性无从谈起,势必形成一盘散沙。所以,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上级的领导,服从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不得我行我素,自作主张。

  二是当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公务员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如果该意见没有被采纳,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则应当予以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公务员一般已经积累了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分析判断事务的能力,对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也有基本的判断和认识,一般情况下能够认识到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的后果及效益,所以公务员是有感知的执行者,并不是机械执行。比如L某是县编办主任,具体从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他比县长、县编委主任的W某应更了解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政策,对于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一般事务,他有能力对W某的决定是否错误作出判断。如果公务员提出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必须贯彻执行,不得自行停止执行。这是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形象的必然要求,不允许公务员擅自作主,必须以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为准。因为在此情况下,公务员提醒的义务已经完成。公务员严格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所产生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自身不承担责任。

  三是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有权不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如果执行了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涉及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问题,即领导个人的权威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权威。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已明显违法,就不属于是否适当的问题了,如果公务员仍予以执行,则属于主观上的明知,是一种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间接故意行为,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有权拒绝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在本案中,L某明知W某成立县城管局的要求违反了《G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而执行,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机构编制工作的特点,与本案类似的案例在后面还有很多,所以在此特别强调一下。

  (二)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案

  [案情介绍]

  近年来A市S县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已步入良性经济发展轨道。该县经济发展局功劳最大。县委书记Z某认为,除了经济上要对有功之人奖励外,还要将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调整为副科级,以体现县委、县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视。对这个意见,县政府县长、编委主任C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县编办提交方案报县编委会讨论决定。县编办主任L某即按照两位领导要求,向县编委会提交了将县经济发展局4个股级机构升格为副科级的方案。经县编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

  按照A市的规定,县(区、市)设立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必须报市编委审批。但是,S县没有报A市编委审批,就直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了县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的文件。不久,县委又召开常委会,为4个副科级机构配备了副科级干部。

  此事引起了A市其它县区的攀比,多家县区向A市编委打来报告,要求将本县(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招商引资的内设机构升格。

  [案情分析]

  该案例属于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案。在当前的机构编制管理中,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存在重视某项工作,就需要增加机构、提升机构规格、增加编制的错误认识,导致一些地区机构臃肿、部门林立、人浮于事。比如,经济发展局的内设机构为股级,擅自升格为副科级,很容易导致上下级机构间领导关系不顺畅而影响行政效率。

  1.本案中,县编办主任L某作为承办人,最了解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但他没有对违纪行为提出不同意见,属于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而且他作为县编办的负责人,对于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违纪行为,还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从重处分。

  2.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对于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的违纪行为,县长、县编委主任C某作为该违纪行为的批准人,也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县委书记Z某作为县委的主要负责人,应对该违纪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意见]

  1.县编办主任L某是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和《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县长、县编委主任C某是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3.县委Z书记是违纪行为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处理,如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

  (三)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案

  [案情介绍]

  L市是服装名城,拥有众多国内知名的服装品牌。L市的服装业历史悠久,1995年该市就设立了L市服装博物馆,为市文化局正科级下属的事业单位,重点以展示中国服装服饰文化和历史为主题内容。

  近年来,在L市服装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周边地区的服装业也发展很快,对L市的服装业市场构成了一定的竞争。为了进一步提高L市服装业的知名度,市文化局局长W某与博物馆馆长C某商量,决定将“L市服装博物馆”更名为“中国服装博物馆”,以更好地展示悠久的服装文化。2009年3月,L市服装博物馆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对外正式悬挂了“中国服装博物馆”的标牌,刻制了公章。2009年5月,该博物馆又以“中国服装博物馆”名义向全国发函,公开征集中国服装服饰历史品件,以进一步丰富服装博物馆的馆藏。2009年12月,因该博物馆硬件设施不达标,一些征集来的珍贵服装文物损毁。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案。当前,有些同志对擅自更改机构名称的问题不重视,认为是个小问题。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名称是机构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机构管理秩序的基本体现。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名称中以“中国”为字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为中央级管理(含中央地方共同管理以中央为主)的事业单位。地方管理(含中央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为主)的事业单位名称,原则上不能以“中国”为字头。属中国特色,又属地方管理的,要在“中国”字头前面加冠地方名称。其审批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L市服装博物馆作为一家地方管理的事业单位,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擅自更名为“中国服装博物馆”,违反了关于机构名称管理的规定。L市文化局局长W某和博物馆馆长C某在违纪行为中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一条“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W某、C某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L市服装博物馆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擅自更名为“中国服装博物馆”,应宣布其更名行为无效,恢复原名称和标牌。

二、编制管理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违规增加编制案

  [案情介绍]

  按照2002年M市(县级)政府办印发的M市教育局“三定”规定,M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2009年机关实有人员19人。因多种原因,M市教育局长期借用了30多名学校教师在机关工作,有的借用达20余年,已担任机关中层干部。为了解决这一批人的住房、工资等待遇问题,2009年10月M市教育局向市编委申请增加局机关事业编制40名。M市编办认为要正视教育局存在的现实问题,在不能增加行政编制的情况下,增加部分事业编制解决长期借用人员的待遇问题,有利于保证教育局人员的稳定性。于是,市编办向市编委会建议为教育局机关增加30名事业编制,享受机关人员同等待遇。2009年12月,M市编委会批复增加教育局机关30名事业编制,批复中注明“用于解决长期借用人员,享受机关人员同等待遇”。

  [案情分析]

  M市教育局长期借用学校教师在局机关工作,属于混编混岗的错误行为。M市编办为了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市编委增加教育局机关事业编制30名,属于违规增加编制的违纪行为。

  市编办在违纪行为中,是为行政机构增加事业编制议题的承办人,向市编委会议提出错误意见,导致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发生,应对违纪行为负直接责任,应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二条“违规增加编制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M市编办主任、副主任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M市编委主要负责人对此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可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3.对于违规增加的事业编制,应予以撤销。长期借用的人员问题,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公务员案

  [案情介绍]

  W市为某省P市代管的县级市。2009年5月,省编办“12310”接到电话举报,W市市委副书记、市长L某在即将调离前突击向党政机关安置20余人。省编办及时向省编委副主任报送了有关情况,并建议由省纪检、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查办。

  经联合调查组查实,2009年1-2月,W市委副书记、市长L某在即将调任P市X区委副书记、区长之际,违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未经集体研究,个人签字批准W市的11家党政机关突击进人26名,其中市政府办、财政局、劳动局等8家机关原已满编或超编,为超编进人。另外,突击进入的26人中,15人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人为未就业的大学生,2人原为乡镇公务员。

  [案情分析]

  此案是地方政府领导以个人签批方式违规进人,导致部分机关超编录用、调任人员的典型案例。

  1.此案中L某个人签批录用24人(2名乡镇公务员为调任)进党政机关工作违反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L某通过个人签批同意的方式使11家党政机关新录用了24名公务员,违背了录用公务员的正常组织程序,属于违反《公务员法》的违法行为。

  2.此案中L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超编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二十五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市政府办、财政局、劳动局等8家党政机关原已满编或超编,按照规定不能再录用、调任公务员。而市领导通过其个人权威施加压力,使得这些机关在超编的情况下又录用、调任了公务员,属于超编录用、调任公务员的违纪行为

  3.L某作为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即将调离前突击进人,存在违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规定,造成了违规录用、调任26名公务员的违规后果,应按照《公务员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L某超编制限额录用、调任人员的违纪行为,可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进行处理。

  2.L某违反公务员公开招录规定个人签批录用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可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3.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对L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可给予L某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4.对于W市违规进入的人员,H省编办可以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W市政府改正。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人员案

  [案情介绍]

  按照2001年X市委、市政府的批复,K县乡镇行政编制总额为763名。2005年初,K县23个乡镇行政在职人员1048人。2005年K县推行乡镇机构改革,通过竞争上岗,确定行政在编在岗人员763人,分流了285人。同时,各乡镇的事业站所也都处于满编状态。2009年10月,K县县长、县编委主任L某主持召开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向乡镇调入了74人(全部为县属企业职工),另外L某又个人签批从县外调入了6人,共向乡镇安置了80人。安置人员经县编办、县人事局办理了入编、进人手续。其中,进入乡镇机关的34人,进入乡镇事业站所的46人。造成了分流人员的强烈反弹,纷纷上访。后经纪检机关查实,L某在调入人员中收受贿赂50万元。

  [案情分析]

  该案属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人员的违纪案。K县23个乡镇经过机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都已处于满编状态,L某作为县政府和县编委主要负责人,对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80人负有直接责任。同时,他个人签批调入6人的行为还违反了干部人事纪律,收受贿赂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的纪律规定,相关违纪事实应合并处理。

  县编委会其他成员对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乡镇的74人也应承担责任,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理意见]

  1.对于L某,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二款“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66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82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合并处理。鉴于L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可以直接给予L某开除党籍处分。

  2.对于县编委会议其他成员,可以根据各人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处分,如分管人事编制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他成员(县编办主任、人事局长除外)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

  3.在此违纪行为中,县编办主任、人事局长都是编委会成员,参与了违纪行为的研究,并具体承办了入编、进人的手续,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于向乡镇超编安置人员的行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予以处理,通知财政部门停发超编安置人员的经费,对违规安置的人员予以清退。

  (四)事业单位超编进人案

  [案情介绍]

  Y县为我国中部经济不发达的县。2008年6月9日,经该县县长、编委副主任J某授权,常务副县长、县编委副主任L某主持召开编委会,研究讨论了部分事业单位长期借调人员的调动、专业技术人员补充和退伍军人政策性安置等事宜。会议认为,县里部分副处级、正科级干部为县里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可以不经考试为这些干部每人安排一名子女或亲属进入县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会议研究决定了25人的调动和安置。这25人中,其中有15人超编安置进了县直事业单位。安置的25人中,有8人为县、科级领导干部子女。此事被举报到H省委组织部,H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编办进行了查处。

  [案情分析]

  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较高的收入、稳定而体面的职业,是很多人就业的向往。以安置子女或亲属就业作为激励干部的一种手段,在一些就业渠道较少的经济不发达地区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人事管理上的腐败问题,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1.在本案中,常务副县长、编委副主任L某为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他还违反了人事管理纪律。两种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

  2.县长、编委副主任J某对以上违纪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县编委会其他成员对该违纪行为都负有直接责任,其中县人事局长、编办主任为直接主要责任,应按照《解释》第二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他们的责任。

  [处理意见]

  1.对于L某,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66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对合并处理的规定,对违纪行为的责任进行合并处理。可以给予L某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2.J某在以上违纪行为中负主要领导责任,但违纪责任较轻,可以免予党纪处分,由上级纪检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县人事局长、编办主任作为县编委成员,在违纪行为中承担直接责任,可依照《解释》第二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66条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同时可对他们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如免职、降职等。

  4.其他县编委成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各人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处理。

  5.以上违纪行为,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督促整改,违规进入人员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超职数配备党政机关部门领导干部案

  [案情介绍]

  2002年H省Z市党政机构改革“三定”时,核定市教育局党政领导职数为1正4副(含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市教育局领导职数没有变动。2008年8月,该局领导班子实际配备了1正4副。2008年9月,Z市市委调整县(市、区)领导班子,将1名县委副书记调整到教育局任副局长,又将市属重点高中的校长(正处级)调任为副局长。2009年1月,Z市市委又将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提升为副局长,教育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3名。另外,Z市其他党政机关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

  [案情分析]

  当前,与Z市超职数配备党政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相类似的问题在不少地区存在,尤其是市、县两级。各级党政机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对领导职数的规定是比较清楚的,但是一些地区无视这些规定,出于多种原因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影响了党政机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必须坚决予以遏止。

  本案中,Z市多家党政机关部门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其中市教育局已超配3名,应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的认定,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的规定进行认定。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的规定,可给予Z市市委书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Z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可按照其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应要求Z市委限期消化,并完善相关制度,预防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二)超职数配备党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案

  [案情介绍]

  按照2002年G省X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交通局“三定”规定,市交通局内设办公室、基建管理科等八个科室,行政编制29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2007年,根据市交通局的实际需要,市编委为市交通局增加了一个科室和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调整后,交通局机关正科级领导职数为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为5名。2009年,市交通局机关搞内部竞争上岗。在开展竞争上岗前,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W某在局党组会上提出为没有副科级领导职数的4个科室各增加1名副科长职位,以调动机关干部参与竞争上岗的积极性,局党组其他成员对此都表示赞同。

  经过竞争上岗,2009年10月,市交通局机关任命了9名正科长,9名副科长,超副科级领导职数配备4名副科级领导干部。

  [案情分析]

  按照G省政府颁布的《G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38条规定:“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3名以下为1名;4至7名为1至2名;8名以上为2至3名”,X市交通局有4个科室的编制为3名或3名以下,科室的领导职数只能为1名。市交通局机关开展内部竞争上岗,必须在规定的领导职数以内进行。X市交通局通过竞争上岗,任命了9名正科长、9名副科长,超副科长职数配备了4名副科长,属于超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该违纪行为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W某和分管交通局干部人事工作的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L某应承担直接主要责任,交通局党组其他成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的规定,可给予W某和L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交通局党组其他成员可免予党纪处分,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2.对于超职数配备的4名副科长,应要求X市交通局限期纠正或者逐步消化。

  (三)超职数配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案

  [案情介绍]

  A省S市高级中学是一所有着悠久历史的名校,共有教学班60个,在校高中生3000多名,在编教职工300多名,为省级示范高中。该校原为S市教育局管辖的副处级事业单位,2008年升格为正处级,批准该校领导职数为5名,正校长1名,党总支书记1名,副校长3名,实际配备正校长1人,党总支书记1人,副校长3人。2009年12月,经市教育局推荐,市委组织部考察,S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拔S市H县高级中学校长(正科级)任S市高级中学副校长(副处级),提拔S市教育局一名科长任S市高级中学党总支副书记,导致该校超职数配备2名领导干部。

  [案情分析]

  按照A省政府颁布的《A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对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规定:“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编制2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21至50名的,配备3至4名;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5名”,S市高级中学在编教师300名,核定5名领导职数已经为最高限。S市高级中学领导班子配备必须在核定的职数范围之内。S市委常委会违反规定,超S市高级中学领导职数配备1名副校长、1名党总支副书记,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的认定,除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外,还要深入分析有关责任人员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如,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S市市委组织部为干部调整方案的起草者,如果S市市委组织部故意违反职数管理规定,提交了错误的干部调整方案,导致市委常委会错误决策,那么其为直接主要责任者,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市委组织部已向市委常委会说明了职数管理的政策和S市高级中学的领导班子配备情况,那么S市委常委会为直接主要责任者,可根据常委会成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中发挥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处分。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如果S市市委组织部提供了错误的方案,那么给予市委组织部有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市委书记可以免予党纪处分,要求其写出深刻检查;如果S市市委组织部提供了正确的方案,那么可以给予市委书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市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可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方式处理。

  2.超职数配备的S市高级中学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分流消化。

  (四)超职数配备乡镇领导干部案

  [案情介绍]

  M县为我国中部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县,原辖35个乡镇。2007年,该县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将原35个乡镇合并为21个,并对合并后的各乡镇的机构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下达了“三定”规定,定编到人。2008年1月机构改革结束后,21个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共核定领导职数235名,实有254人,超配19人。2009年8月,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职数共235名,实有247人,有9个乡镇仍存在超配问题,共超配12人。

  2009年9月,M县为了达到L市委组织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35岁以下的要占40%以上,妇女干部要占20%以上”的乡镇干部结构要求,县委书记Y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向部分35岁以下和妇女干部不足的乡镇选派18名副乡镇长,另将6名年龄较大的乡镇干部调整回县直部门任职。调整后,M县21个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共259人,超职数24人。

  [案情分析]

  M县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因乡镇合并形成了部分乡镇领导干部超职数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乡镇领导干部超职数问题尚没有消化前,又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则属于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应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处理意见]

  1. 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可给予M县县委书记Y某和M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M县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可免予党纪处分,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2.超职数配备的乡镇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分流消化。

四、违规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上级业务部门印发工作意见对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提出要求

  [案情介绍]

  2008年6月,G省教育厅印发了《G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设立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省教育厅设立审计处,主管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二)各市(州、地)教育局设立审计科,各县教育局设立审计股;(三)省内本科院校设立审计处;(四)各专科学校设立审计科(处);(五)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设立审计科;(六)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没有条件成立独立审计机构的,可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合署办公或可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但在执行审计职能时应有相对的独立性,挂审计的牌子,有审计的公章。”第六条规定:“处级审计机构不应少于三人;科级股级审计机构,不应少于二人;其他单位专职或兼职人员的数额,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并报主管部门决定。”

  2008年10月,接到市县编办反映后,G省编办迅速向省编委领导作了汇报,按照省编委领导的批示,及时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项查办。经查实,省教育厅审计处原为在财政处加挂牌子的机构,7月份擅自决定独立设置,配备了专门的办公室和工作人员。《G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后,因各市、县编办抵制,没有得到执行。

  [案例分析]

  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除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2007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G省教育厅印发的《G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明显违反了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省教育厅设立审计处,属于擅自增加机构的违规行为;对下级教育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规定,属于上级业务部门擅自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违规行为。

  1.因G省教育厅“条条干预”的违规问题发现比较早,加之市、县编办的抵制,《G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对下级教育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尚没有造成实际影响,即违规行为没有达到“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程度,不满足《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违纪定性情节,不构成违纪,可不适用《解释》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该“条条干预“违规行为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的规定处理。

  3.教育厅擅自设立审计处,属于机构设置违规问题,违规行为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不构成违纪,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的规定处理。

  [处理意见]

   G省编办或者编委可以按照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在教育和机构编制系统内宣布《G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内容无效。对于省教育厅擅自设立的审计处,应要求其立即撤销。

  (二)上级业务部门以给资金、物资、项目等为条件,要求下级部门设置对口机构

  [案情介绍]

   2009年,Z省按照中央要求推进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Z省林业厅得知有5个地级市提出将市、县农业局和林业局合并,组建农林局,非常着急。

  2009年11月,Z省林业厅厅长L某主持召开了厅党组会议,要求厅党组成员高度重视此事,阻止这5个市将农业局和林业局合并。经厅党组会研究,明确厅党组书记、厅长L某,厅党组副书记Z某和副厅长、党组成员X某、W某、Q某分别给各个市政府主要领导打电话,要求他们单设林业局,否则今后停止拨付林业专项经费。对于县(市、区)的林业机构设置,他们向各个市政府主要领导承诺,只要在机构改革中单独设置的,每个县(市、区)增加100万的林业专项经费。按照林业厅党组会的部署,L某、Z某、X某、W某和Q某五人分别给5个市的市长或者分管林业的副市长打了电话。省林业厅的干预行为严重干扰了Z省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进程,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案例分析]

  近年来,一些业务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有的认为“下面有腿好办事”,有的认为“队伍大了有力量”,强调上下对口,通过多种方式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这些行为干扰了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属于不讲政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林业专项经费本为林业发展服务的,但在本案中,却成了Z省林业厅干预下级机构设置的工具和交易的筹码。Z省林业厅的“条条干预”行为,严重干扰了Z省的市县机构改革进程,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情节较重,构成了违纪,应按照《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案中,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L某,厅党组副书记Z某和副厅长、党组成员X某、W某、Q某都是直接责任者。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四条“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136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对直接责任者L某、Z某、X某、W某、Q某,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2.对于省林业厅的违规行为,Z省机构编制部门可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的规定,进行全省通报,要求各市、县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扎实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工作。

  (三)上级业务部门以评比、考核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案情介绍]

  S省是我国西部人口大省,经济欠发达,财政负担沉重,180多个县(市、区)中有121个县(市、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超过其可用财力的40%。2009年1月,该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口增长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五年内冻结财政转移支付超过可用财力40%的121县(市、区)机构编制。

  2009年12月,S省人口计生委向各市(州)、县(市、区)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评比的通知》,通知附件中列举了检查评比的细则。在对县级的细则中规定:“设置计生协会,事业编制5名以上的,得5分”、“所辖各乡镇独立设置计生服务站,配备8名以上工作人员的,得5分”。经统计,自该通知印发至2010年6月,全省有70多个县(市、区)设置了计生协会,新增事业编制360多名,其中40个县(市、区)为机构编制冻结县,违规新增事业编制205名。另外,该通知还影响了S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正常进行。

  经S省纪委和编办查实,《关于在全省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评比的通知》由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W某负责起草。在通知起草中,W某曾向人口计生委常务副主任Z某(分管领导)建议在检查评比细则中不加入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内容,但Z某认为在评比细则中明确县级计生协会、乡镇计生服务站机构编制的内容,有利于加强县乡两级计生队伍建设,没有同意。经Z某审核后,《关于在全省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评比的通知》报经人口计生委主任W某签发。

  [案例分析]

  按照公共支出理论,国家的组织机构本身不存在保持规模适度的机制,而正相反,它内在的有扩大机构和人员规模的追求。当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占县可用财力40%以上时,表明这个县的财政运行可能已经脱离了实际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必须通过外界“输血”来维持运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本意是要用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不控制政府规模,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中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被用于维持政府的庞大规模。所以,对于这样的政府,必须更加严格地控制其人员规模,才能将更多的资金节约下来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S省作为经济欠发达的人口大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口增长,五年内冻结财政转移支付超过可用财力40%的121县(市、区)机构编制,是结合自身实际的科学决策,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1.S省人口计生委违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擅自印发文件,以检查评比的方式干预县级计生部门机构编制事项,导致S省70多个县设置了计生协会,新增事业编制360多名,其中40个县为机构编制冻结县,违规新增事业编制205名。另外该行为还影响了S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正常进行。该行为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情节较为严重,构成了“条条干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2.本案中,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W某是通知的起草者,是承办人。通知经人口计生委常务副主任Z某审核,Z某是审核人。W某在通知起草中,曾向审核人Z某提出过正确意见,Z某没有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应负直接责任,W某不承担责任。通知最后经人口计生委主任W某签发,W某为批准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3. 对于违纪行为,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意见]

  1.依照《解释》第四条 “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136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直接责任者Z某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对于人口计生委主任W某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处理。

  3.对于S省人口计生委的“条条干预”行为,机构编制部门可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的规定,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按照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的要求,宣布《关于在全省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评比的通知》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内容无效。

五、违规审批机构编制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案

  [案情介绍]

  按照Z省政府令《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和改变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发文件”。

  S市为Z省经济欠发达的市,2006年全市GDP列全省13个地级市的最后一位。为了推进经济发展,2007年S市决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提出市政府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分别负责对外招商引资和对内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并当面责成市编办主任D某提出调整方案。S市编办主任D某对此作了分析汇报:依照《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市政府设立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需报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但是按照省里近期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的通知精神,估计报上去省里不会批。对此,建议市里暂时不要成立这两个机构,待下一轮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G某认为既然报给省里不会批,那就不报了,市政府直接下文则可,继续责成D某向市政府常务会提交设立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并告之此事他已与市委书记L某商量过,他也同意。但是,D某考虑此事是违法行为,拒绝执行G某的决定。G某非常生气,当即找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编委会委员H某,要求他起草方案。H某见G某已经生气,未敢违抗,很快按照G某的意见草拟了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于2007年8月正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经S市政府常务会研究,2007年9月,S市政府正式发文成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2007年10月,两个机构的领导班子配备到位,正式运转。

  但是,由于市投资发展促进局与市发改委、经委等机构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机构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导致两个机构成立后,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不仅没有大的进步,反而有一定的退步,2008年全市引进外资额比2007年减少了近30%。另外,2007年原已谈妥到S市投资的某跨国大型粮油生产企业,因政府机构职责不清、交叉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决定放弃在S市的投资。

  [案情分析]

  行政机构设置涉及对政府组织结构框架的基本设计和规划,加强行政机构的审批管理,对于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Z省政府令《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S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和改变名称,必须报省政府批准。S市政府在明知报省里不会同意的情况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超越审批权限设立了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给S市的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属于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 本案中,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明知市政府擅自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为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仍一意孤行,个人独断,是该越权审批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情节较为严重,可依照《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 S市编办主任D某依据《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对于G某错误的意见提出过正确的意见,虽然没有被G某采纳,但其尽了提醒的义务。对于G某明显违法的决定,D某拒绝执行,其行为是正确的,其对S市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纪行为没有责任。

  3. S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编委会委员H某明知G某的决定违法,仍按照G某的要求向市政府常务会提交了成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也应依照《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4.市政府常务会其他成员共同参与了违规审批行政机构违纪行为,为违纪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据他们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追究相应责任。

  5.市委书记L某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可依据他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追究其责任。

  6. S市政府超越权限审批的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考虑其还存在越过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意见的程序,要求不具有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权的H某草拟设立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的方案的情节,独断专行,听不进不同意见,情节较为严重,可以从重处分,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2.依据《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可给予H某警告处分。

  3.对于市政府常务会其他成员,可分别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4.对于市委书记L某,可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5.对于超越权限审批的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规定,建议S市政府改正。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案

  [案情介绍]

  L市是我国中部的人口大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大,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建筑质量和安全、文化市场等执法机构普遍反映人手不足。2004年以来,市城管局、建设局、文化局等部门多次向市编委申请增加行政编制。但是,自2002年L市政府机构改革后, L市的行政编制已经分配完毕。2006年,中央编委曾结合公务员登记工作,给各地下达了一批行政编制,但省编委分配给L市的行政编制,L市没有给执法机构分配。

  在2007年8月L市编委会议上,市编委主任、市长Z某要求市编办主任C某研究提出解决执法机构人手不足的办法。编委会议后,C某与市编办副主任L某、W某商量,提出在行政编制之外,设置一种新的编制类型—执法编制,专门用于各部门执法队伍建设。该类编制专门用于解决政府部门执法机构的人员需求,使用执法编制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公开向社会招录,为国家公务员身份。L某、W某对C某的意见表示赞同,并具体起草了相关方案。2007年11月,C某先向Z某作了汇报,Z某赞同C某的意见,并同意将该议题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2007年12月,L市再次召开市编委会议,会议上C某正式提出了设置执法编制的意见,得到了市编委会议的同意。同时这次会议议定为市城管局、环保局、建设局、文化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等8个部门增加执法编制65名。截止2009年12月,L市编委共批复下达执法编制569名,其中市本级317名,县级252名。

  [案情分析]

  按照规定,人员编制类别的设定权归中央,任何地区和部门无权自定编制类别。这是人员编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L市在行政编制之外,自行设置执法编制,是超越权限审批种类的违规行为。这种违规下达“地方粮票”的做法,扰乱了行政编制管理秩序,给公务员队伍管理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必须予以坚决制止。而且,2006年中央编委结合公务员登记工作,曾下达了一批行政编制。在中央编委下达行政编制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今后不得自定行政编制。L市的做法与中央编委的通知精神也是相悖的。

  自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三年中,L市批复下达了569名执法编制,对L市的政府管理造成了较大损失,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本案中,L市编办主任C某为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的承办人,违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向市编委会议提出错误的意见,导致市编委会议错误决策,其应负直接主要责任。市编办副主任L某、W某同意C某违规审批编制种类的意见,并具体起草了相关方案,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市编委主任、市长Z某对于C某的错误意见表示赞同,并同意将该议题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没有制止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问题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3.其他编委成员在违纪行为中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4.按照《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对以上责任人员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的规定,在应受处分以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5.对于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的违纪行为,应按照《机构编制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理。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和《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L市编办主任C某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编办副主任L某、W某警告处分。

  2.对于市编委主任、市长Z某,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3.对于市编委其他成员,按照他们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4.对L市超越权限审批的执法编制,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

  (三)违反规定核定非领导职数案

  [案情介绍]

  K市为S省管辖的地级市。按照K市建设局的“三定”规定,建设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和1个离退休人员工作科,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按照S省关于非领导职数管理的规定,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党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工作。

  2006年8月,K市人事局依法核定K市建设局主任科员职数为4名,副主任科员职数为3名。2008年5月,K市建设局开展了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有3名正科长、2名副科长在竞争中落岗。2008年6月,建设局向人事局提出申请,要求增加3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用于安置竞争落岗人员。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S某认为建设局的要求不符合《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议不予办理。建设局长Z某得知后,找到人事局长Y某,希望他通融办理。Y某即找来S某,要求他按照建设局的要求起草批复,送人事局分管非领导职数管理的副局长X某审核后报他签发。X某也认为该行为《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建议不予审批。但Y某坚持同意增加建设局非领导职数。2008年10月,经Y某签批,K市人事局给建设局下达了增加3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的批复。此事引起了其他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部门的攀比,相继要求市人事局增加本单位非领导职数。

  [案情分析]

  按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K市人事局按照建设局“三定”规定的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和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核定建设局内设机构主任科员4名、副主任科员3名,符合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的规定。但是,在建设局机关科级领导职数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人事局核定增加建设局3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违反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引起了市级机关多家部门的反响,扰乱了非领导职数管理秩序,构成了违纪,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在本案中,Y某作为人事局主要负责人,执意要求违规审批非领导职数,其为直接责任者,应承担直接主要责任。

  2.本案中,S某为承办人,X某为审核人,虽然他们曾提出过正确的意见,但在Y某没有改变决定的情况下,仍执行Y某明显违法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三)违反规定核定……非领导职数的”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Y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对于S某、X某可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处理,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

  3.对于违规审批的非领导职数,应按照规定宣布批复无效。

六、机构编制统计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伪造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案

  [案情介绍]

  J省为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但南、北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南部的市县经济发达,财政收入较高;北部的大部分市县则经济发展较慢,有的县财政困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资都难以正常发放。2006年5月,J省为推进区域共同发展,激发和增强经济欠发达县的发展活力,决定加大对全省32个经济欠发达县的财政转移力度。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以2005年底各地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数量为基数,统计基准时间定为2005年12月31日。

  L县为J省32个经济欠发达县之一。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的通知要求,L县里成立了由县长S某任组长,常务副县长Z某任副组长,县纪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事局等部门“一把手”参加的L县财政供养人口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统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信息。经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统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有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1.57万名。

  2006年8月,S某主持召开县财政供养人口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会议中S某指出,这次统计上报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数据,是多争取省财政支付资金的好机会,要想方设法把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数量做大。Z某提出数据至少做大30%。领导小组各成员均表示赞同。会议明确财政局长W某、编办主任Q某、人事局长P某负责伪造统计数据的具体工作。会后,W某、Q某、P某分别召集本部门工作人员,分工伪造了5000名编内财政供养人口的统计资料。

  2006年9月,L县向省里上报了2.07万名的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统计资料。在2006年10月J省组织的财政供养人口核查中,L县伪造统计资料的问题没有被发现。2009年8月,在J省推进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口政务公开中,L县伪造统计资料的问题被发现。据统计,3年来L县因伪造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统计资料多获取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近3亿元。

  [案情分析]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受到不正确利益的驱动,在统计工作上弄虚作假,从自身利益出发“按需报数”,骗取上级荣誉或者资金,影响了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后果。

  本案中,L县财政供养人口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本应按照省里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统计资料,但是出于地方利益考虑,故意伪造了5000名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统计信息,3年来多获取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近3亿元,造成了不良后果,构成了违纪,应按照《解释》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处理意见]

  1.本案中,县长S某、常务副县长Z某和财政局长W某、编办主任Q某、人事局长P某都为直接责任者,都应按照《解释》第六条:“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S某、Z某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可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W某、Q某、P某一方面是县财政供养人口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具体参与了违纪行为的决策;另一方面,作为具体从事财政、编制、人事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更加了解财政、编制、人事管理政策,却具体从事了伪造编制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统计数据的行为,对他们应从重处分,可分别给予他们严重警告处分。

  2. 对伪造的L县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统计资料进行纠正,并及时更正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基数。

  3.要追查L县多获取的近3亿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违纪问题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案

  [案情介绍]

  2008年,Y省编办决定对全省17个地级市编办、101个县(市、区)编办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增长的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年底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市、县两级编办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W县编办接到A市编办转发的省编办关于评比考核的通知后,对照评比考核标准对本县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本县存在超限额设置5个行政机构、28个县级机关和132个事业单位超编、37个县乡机关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W县编办进行了研究。编办主任H某提出,现有的问题短时间内无法解决,迎接省里的评比考核,必须对机构编制统计台帐资料进行修改,编办副主任L某表示赞同。于是,H某与L某对有关的机构编制统计台帐资料进行了修改,在向A市编办和Y省编办报送的评比考核材料中瞒报了超限额设置行政机构和超编、超职数等相关统计信息。

  2008年12月,在Y省编办组织的评比考核中,W县编办瞒报机构编制台帐资料的问题没有被发现,并在评比考核中被评为Y省机构编制工作先进集体,获得奖金20万元。W县编办利用该20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作为公务用车。2009年5月,Y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接到对W县编办瞒报机构编制台帐资料问题的电话举报,省编办及时派人进行了专项查办,发现了W县编办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这个事实。

  [案情分析]

  该案是典型的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案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是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

  W县编办为了评比考核获得好成绩,在上报的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中,故意瞒报超限额设置行政机构和超编、超职数等问题,使Y省编办决策错误,评选W县编办为Y省机构编制工作先进集体,并奖励其20万元。W县编办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构成了违纪,应按照《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本案中,W县编办主任H某和副主任L某都是直接责任者。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六条:“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直接责任者编办主任H某和编办副主任L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Y省编办可对W县编办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瞒报的机构编制统计资料进行纠正。

  3.对W县存在的超限额设置行政机构和超编、超职数问题,Y省编办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纠正处理。

  4.按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的规定,Y省编办应撤销W县编办“Y省机构编制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已发放的20万元奖金进行处理,如可收回W县编办购买的小轿车。

  (三)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案

  [案情介绍]

  按照《统计规定》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向中央编办报送2008年度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的时限为2009年3月31日前,但是直到2009年4月10日,H省编办还没有将汇总的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报送中央编办,其原因是L市的数据没有上报,而L市数据没有上报的原因是F县拒不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全市的机构编制统计数据无法汇总。

  F县拒不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的主要原因是F县编办领导班子调整,新任编办主任G某心里闹情绪。G某原为F县发展改革局局长,2009年1月,县委将其调整到编办任主任。G某认为自己在发改局时大权在握,到县编办这个只有3个人的小单位,大材小用了,所以对编办的工作采取一种消极抵制的态度。2009年2月,L市编办召开年报数据汇总会,G某拒绝派人参加。2009年3月10日,H省编办向L市编办发放了《机构编制统计报表催报单》,要求L市编办务必在3月20日前报送统计数据。L市编办及时将《催报单》传真到F县编办,要求他们务必在3月17日前报送统计数据,但G某以电脑老化、经费和人手不足等理由,仍拒绝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

  2009年4月7日,H省编办负责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处赴F县对G某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了专项查办。

  [案情分析]

  统一性和时效性是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重点特征。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是对全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进行的全面统计调查,任何一个地区和部门拒绝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都会影响全国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的完整性。本案中,G某因组织调整等原因,无客观理由拒绝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导致L市编办和H省编办不能及时汇总上报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影响了L市编办和H省编办,乃至全国的机构编制统计年报进程,造成了不良后果和较大损失,应按照《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六条:“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直接责任者、F县编办主任G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可建议F县委对其实施相应的组织处理。

  2.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H省编办可在全省范围通报查处F县拒绝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的情况,并责令F县立即上报机构编制统计数据。

七、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在编不在岗案

  [案情介绍]

   H省T县东兴乡中学是我国中部较为偏远的农村中学,现有教职工编制85名,实有83人。2000-2008年,该校先后有15名教师到沿海发达地区或者县城中学应聘任教,学校未向县教育局上报,擅自批准他们离岗。2000-2005年,离岗的教师每人每年向学校交5000元“离岗费”即可离岗,工资等各项待遇不变。2005年10月开始T县实行全县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教育局统发,东兴乡中学又继续虚报实有人员信息,由学校会计代离岗教师领取统发的工资。2008年9月,T县开展清理“吃空饷”活动,东兴乡中学15名教师长期在编不在岗问题始被发现。8年中,东兴乡中学共“吃空饷”73万元,其中40余万元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30余万元作为学校“小金库”,用于来人接待等支出。

  [案情分析]

  当前,一些地区中小学教师在编不在岗的问题比较严重。如据2009年6月11日《京华时报》报道,在2008年安徽省天长市(县级市)开展的清理“吃空饷”活动中,清理出在编不在岗人员共计318人,其中教育系统人员超过200人,有的已经考上公务员,有的甚至一天书也没有教过。

   T县东兴乡中学15名教师长期在编不在岗的问题,是较为典型的单位“吃空饷”问题。从离岗教师角度看,年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每年交学校5000元“离岗费”,自己还可以赚一些,更重要的是还保留了身份,随时可以回来;从学校的角度看,农村中学教学任务少完成一些没关系,重要的是增加了学校一块收入。如此双方得利,受损失的是国家财政,影响更大的是东兴乡学生的教育质量。只有严肃处理类似违纪行为,才能维护党和国家人事、编制、财经纪律,应按照《解释》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处理意见]

   1.东兴乡中学违规“吃空饷”73万元,数额较大,情节较重,按照《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的规定,可以给予直接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他们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追究相应的责任。

  2.东兴乡中学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的规定和要求处理。

  3.15名长期在编不在岗教师的处理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调离不下编案

  [案情介绍]

   L某为J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处长,2006年经建设厅党组研究,L某调任省建设厅下属事业单位建筑设计研究院任院长。在厅党组找其谈话时,L某提出自己不想放弃目前的公务员身份,希望将其人事关系继续放在厅机关。建设厅党组同意了他的要求,让L某兼任城乡规划处调研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建设厅机关。L某就任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后,在省财政继续统发其工资、建设厅继续给予其各项津补贴等待遇的情况下,在建筑设计研究院又参照研究院其他领导成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领取了报酬。2009年10月,L某“吃空饷”的问题被人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L某就任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后,多领取工资、福利等17余万元。

  [案情分析]

  按照J省的管理规定,各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后,应及时到省编办办理人员编制变动手续,到人事厅办理人事变动手续,然后到省财政厅变动财政工资统发手续。L某由建设厅机关调任厅属事业单位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应及时办理相关的人事关系变动手续。省建设厅同意L某将人事关系继续放在厅机关的要求是不合适的。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吃空饷”。

  L某将人事关系放在建设厅机关,继续领取财政统发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等待遇,那么其就不能在建筑设计研究院再领取工作报酬,其参照研究院其他领导成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领取报酬的做法,属于“吃空饷”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处理意见]

  1.L某违规“吃空饷”,多领取工资、福利等17余万元,属于情节较重的违纪行为,按照《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L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责令L某限期上缴多领取的工资、福利等17余万元。

  3.对省建设厅干部选拔和人事管理中违规操作的做法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三)死亡不注销案

  [案情介绍]

  F某系W省K县孟兴庄中学教师,2005年6月被查出肝癌晚期,2006年3月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F某住院期间,孟兴庄中学校长Z某、副校长H某到医院看望,F某说自己的爱人已经下岗,身体也不好,孩子只有5岁,一家人就靠他的工资生活,将来他死了,希望学校隐瞒他死亡的消息,继续领工资,维持一家人的生活。Z某、H某出于同情,当时就答应了。回校后,Z某主持召开了校领导班子会议,与H某、S某(另一位副校长)一起研究下一步隐瞒黄某死亡消息的事,S某认为此事不妥,违反了编制、人事、财经管理制度,如果查出来是要受处分的,不同意Z某、H某的意见。但Z某、H某都执意要搞,S某就没再说什么。于是,Z某找来负责学校人事工作的校长办公室主任J某,说明相关情况,要求他在F某死亡后不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J某答应了。H某死亡后,J某继续按在职人员上报F某的信息,F某的家属继续从银行按月领取F某的工资,直到2009年12月被K县清理“吃空饷”活动发现为止。

  [案情分析]

  中国历来是一个崇尚人情的国度,一些地区的在编不在岗、死亡不注销等“吃空饷”现象其中有一部分就是一些单位领导送人情导致的。在各地区清理“吃空饷”活动中,就发现了多起类似F某的死亡不注销“吃空饷”问题。F某早亡和家庭生活困难的事让人同情,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经纪律必须维护。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走正规渠道,如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给予其家庭一定的补助,还可以通过民政渠道予以适当解决,Z某、H某、J某违反纪律做“顺水人情”的做法是错误的。

  按照W省K县的管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单位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销编等手续。本案中,F某死亡后,孟兴庄中学没有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销编等手续,反而虚报人员信息,继续按在职人员上报F某的信息,导致F某的家属继续从银行按月领取F某的工资,造成“吃空饷”,应按照《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案中,Z某、H某为直接责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S某没有同意Z某、H某错误的意见,可以不承担责任。负责学校人事工作的校长办公室J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以分别给予Z某、H某、J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F某家属生活困难的问题,应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给予其一定的补助。如果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还可以通过民政部门适当予以解决。

八、妨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案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X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接到电话举报,S市L县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严重,近期又超编安置了70余人。X省编办监督检查处及时向分管办领导作了汇报,并按照X省编办主任的批示,组成专项核查组,由监督检查处L处长带队,会同S市编办赴L县进行了专项查办。

  在专项核查中,核查组根据《L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程序,要求L县编办、人事局分别提供2006年-2008年10月的《入编通知单》、行政介绍信等进人手续档案,但是L县编办主任P某和人事局局长X某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核查组请S市编办出面协调,并找P某和X某谈话,再次提出查阅档案资料的要求,但P某和X某说档案资料没有归档,找不到了。对此,核查组将有关情况向L县县长、编委主任Z某作了汇报,希望他出面协调。在这种情况下,P某和X某才提供了一些档案资料,但是部分档案资料已被修改,从《入编通知单》和干部行政介绍信的编号看,档案资料还缺了不少。核查组要求P某和X某如实、全面提供档案资料,被两人态度蛮横地拒绝,X某还说:“进不进人,不关省里的事,超不超编也不关省里的事”。核查组要求向县委书记L某汇报,L某拒绝会面。为了避免矛盾激化,L处长决定带队回去。

  经与省监察厅协调,2008年11月,省监察厅与省编办组成联合核查组,由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编办副主任联合带队,再赴L县进行专项核查。在联合核查组的责令下,L县编办、人事局提供了全部档案资料。经核查,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基本属实。从《入编通知单》上的批示、干部行政介绍信、工资审批手续、有关会议记录等资料看,2008年9月,L县前任县委书记Z某在即将调离前,违反组织程序,个人签批75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有63人为超编进人。经调查,P某和X某系Z某在任时提拔,出于为Z某隐瞒和害怕自己承担责任考虑,做出了拒绝提供档案资料的举动。

  [案情分析]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X省编办会同S市编办对L县的专项核查中,L县编办主任P某和人事局局长X某一再拒绝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后来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全面、不客观,妨碍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应按照《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追究他们的党纪责任。

  [处理意见]

   1.P某和X某故意为前任县委书记Z某隐瞒事实真相,一再拒绝提供相关档案资料,且态度蛮横,妨碍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行为的情节较重,按照《解释》第八条“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分别给予他们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同时,考虑他们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违规进人、超编进人问题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对他们从重处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Z某个人违规签批75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有63人为超编进人,违反了干部人事制度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应按照干部人事纪律和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妨碍、干预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案

  [案情介绍]

   2009年11月,Y省编办在调查核实N市M县超编进人问题中,发现了县委书记S某违规个人签批61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49人属于超编进人的违纪线索,认为其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按程序及时将S某涉嫌违纪的线索移送给Y省纪委。接到省编办移送的S某涉嫌违纪问题的材料,Y省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违纪线索转N市纪委办理,并下达了督办函。N市纪委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了案件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S某是Y省地厅级后备干部,近期省委组织部将到M县进行考察。其害怕自身的违纪行为被党纪处理,影响前途,就利用手中的职权,在N市纪委案件调查组到来前,一方面找人向N市纪委有关领导打招呼说情;另一方面,串通县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相关领导,篡改、毁灭有关证据材料,并召集相关当事人开会,保持口径一致。在N市纪委案件调查组调查期间,又百般阻挠调查组工作人员正常办案。在S某的妨碍下,N市纪委案件调查组立案调查的结论与Y省编办发现的S某违纪线索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Y省编办经与省纪委沟通,共同派人介入了N市纪委的立案调查工作。经查实,S某存在违规个人签批61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违纪事实。

  [案情分析]

  这是妨碍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S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纪,为了隐瞒事实真相,在N市纪委案件调查组立案调查前,找人打招呼说情、串通相关人员篡改毁灭证据、召集当事人开会保持口径一致;在案件调查期间,又百般阻挠调查组工作人员正常办案,其行为妨害了机构编制违纪责任的追究,构成了妨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违纪,应按照《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八条“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S某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S某违规个人签批61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49人属于超编进人,违反了人事和编制工作纪律,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和《解释》第二条“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将S某妨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违纪责任与违规个人签批的违纪责任进行合并处理,可给予S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对于妨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违纪行为中的其他责任人员,如M县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相关领导,可根据他们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分别追究党纪责任。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违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对集体的错误决定,集体成员部分赞同、部分不赞同的情况

  [案情介绍]

  按照2002年C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三定”规定,C市教育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为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在2006年8月C市教育局的党组会议上,局党组书记、局长F某提出目前局机关内设机构太少了,科级领导职数也太少了,需要再增设四个内设机构:一是将目前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分为职业教育科和成人教育科;二是将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分为体育卫生教育科和艺术教育科;三是增设监督检查科;四是增设教育统计科。每个机构配一名正科长、一名副科长,人员全部从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中选。负责教育局人事编制工作的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Q某提出,局机关增设内设机构、增加科级领导职数,需要报市编委审批,而且市里严禁机关中使用事业单位人员。对于Q某的意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C某表示赞同,认为如果要成立内设机构、增加科级领导职数,还是要按程序报批。但是,F某执意要求按他的意见办理,并要求其他党组成员表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D某和C某表态赞同方某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F某说:“党组成员5个人,3人赞同,2人不赞同,那么党组会通过我的提议”。随后不久,C市教育局以局党组名义印发了增设四个内设机构、增加4正科级和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的通知,并从下属事业单位选调了16名人员到局机关工作,任命了4名正科长、4名副科长。

  [案情分析]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本案中,C市教育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增设四个内设机构、增加4名正科级和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的决定,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规定,属于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在教育局党组会议中,Q某已经说明了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纪律规定,但是F某仍执意坚持错误的意见,D某和C某表态赞同F某的意见,三人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违纪故意,应按照《解释》第十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共同违纪追究他们的责任。在决策过程中,Q某、C某提出了正确的意见,不承担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十条“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可给予主要责任人F某严重警告处分,对D某和C某作诫勉谈话或者批评教育。

  2.依据200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关于“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的要求,机构编制部门可宣布C市教育局党组增设四个内设机构、增加4正科级和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的决定无效。同时可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有本条第(三)、(五)……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

  (二)对集体的错误决定,集体成员都表示赞同的情况

  [案情介绍]

   2004年12月21日,中央编办配合农村税费改革、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印发了《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要求“今后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T县接到通知时,县编办正筹备召开县编委会会议,其中一个议题为加强乡镇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给全县32个乡镇各增加3名事业编制。县编委会成员、编办主任N某内心里不赞同“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减不增”这项政策,认为这项政策不利于乡镇的发展。

  2005年1月4日,T县召开县编委会会议,在讨论给全县32个乡镇各增加3名事业编制的议题时,N某先说明了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今后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的政策要求,随后表达了自己对这项政策的意见。他说,乡镇现在任务很重,而T县过去对各乡镇的机构编制控得很紧,很多乡镇人员不足、年龄老化,如果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增加,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将出现严重的问题。对此,他建议乘中央编办通知刚下的时机,打个“擦边球”,编委会抓紧给各乡镇下达一些编制,充实一些人员。对于N某的意见,编委会各成员进行了讨论,全部同意了给32个乡镇各增加3名事业编制的意见。2005年1月25日,T县编委会向32个乡镇下发了各增加3名事业编制的通知。

  在2005年9月中央编办会同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组织开展的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督促检查中,T县的违规问题被发现。

  [案情分析]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中央各项政策都是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后制定的,是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对全党、全国有关各方意见的高度集中。在中央政策出台前,各地区、各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发表意见,但是中央政策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四个服从”是对我们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总准则。邓小平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

  “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减不增”是中央配套农村税费改革和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反复论证,集中了各方意见后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本案中,T县编委会各成员明知中央的政策而不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集体研究作出给32个乡镇各增加3名事业编制的违纪决定,属于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共同故意违纪的行为,应按照《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N某作为县编办的负责人,也是县编委会的成员,本应坚决执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县编委会参谋助手的作用,提出正确的审核意见。但是本案中,其故意违反中央的政策规定,提出违纪的审核意见,在共同违纪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应从重处分。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十条“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N某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T县县委对其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2.对于T县编委会其他成员可采取诫勉谈话或者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

  3.对于T县编委会给32个乡镇各增加3名事业编制的违纪行为,可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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