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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信息来源:滦南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6-07-19 发布者:滦南县编办

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一)部门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范简称。4.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
称。
5.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其他和不定级。
6.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    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
(2)    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
(3)    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4)    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
(5)    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组织协调跨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行政机构;
(6)    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7)    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
(8)    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
(9)    其他机构。
7.批准文号:指由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机构编制调整的文件编号。
8.组织机构代码:指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9.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10.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11.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12.在职人数:指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13.部门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 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
14.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部门正(副)领导人数。
15.工勤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部门单独核定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编制数。
16.工勤人员数:指部门使用工勤编制的在职人员数。
17.借调人员数:指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的且借调期为三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数。
18.年度接收军转干部人数:指根据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数。
(二)内设/下设机构
1.      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      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      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      机构类别:指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1)内设机构类别:指行政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
(2)下设机构类别:
派出机构:指党委和政府派出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处;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室);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公安分局(派出所)、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税分局(地税所)、物价所、司法所、统计所和其他机构;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
政法类事业机构:指政法部门下属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单位,如科研院所、学校(含各类培训机构、进修函授院校、幼儿园等)、医院(含医务室)、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类单位、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公证机构等。
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政法部门的下设机构。包括公安部门管理的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司法部门管理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队、场),法院法警大队/支队,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
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下设机构。
5.      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内设/下设机构的行政编制数。
6.   行政在职人数:指内设/下设机构中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7.   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正(副)领导职数。
8.   内设/下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内设/下设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二、地方事业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1.单位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第一名称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的规范简称。
4.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5.批准文号:指由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机构编制调整的文件编号。
6.法人证书号: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7.组织机构代码:指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8.机构规格: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格,为选择型指标,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可选“未定级”。
9.行业类别: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单位类型,即行业分类,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10.经费形式:指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划分的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种形式。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
11.机构属性:指单位的性质。包括:(1)县派驻乡镇站所(中心),指县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驻乡镇的站所(中心);(2)乡镇站所(中心),指乡镇政府所属的站所(中心);(3)执法队伍,指省(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4)教学点;(5)其他。
12.事业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财政补助编制数和经费自理编制数。 
13.在职人数:指事业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不含聘用人员数。
14.实有人数:指与事业单位存在正式人事或工资关系的实际工作人员数,不含借调人员和劳务派遣用工。
15.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有人数:指本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数。
17.聘用人员数:指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数(不包括劳务派遣用工)。
18.借调人员数:指本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的且借调期为三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数。
19.年度接收军转干部人数:指根据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数。
20.事业单位类别: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划分的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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