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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机关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编外用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4-1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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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严格控制编外用人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控制编外用人数量,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邢台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编外用人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民主党派、群团等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聘用和借调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不纳入本单位编制内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编外用人)。

第三条  编外用人管理按照“严控总量、明确岗位、公开招聘、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科学规范管理,提升编外用人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规范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实施。

第五条  县委编办负责用人单位编外用人控制数的审核,对编外用人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和实名动态管理。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外用人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外用人签订合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编外用人经费预算编制的审核,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编外用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系统用人单位提出的编外用人控制数量、年度使用情况,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编外用人控制数内招聘、使用编外人员,依法做好编外用人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奖励,做好编外用人变动登记备案。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规范编外用人岗位。用人单位现有编制限额内人员能够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编外用人。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第十二条  编外用人实行控制数管理。用人单位申请核定编外用人控制数,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职能加强或事业发展较快,现有编制已满仍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且增加编制有困难的。

2、单位有空余编制,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配备到位的。

3、因设备或专业技术性岗位有特殊性需求且在编人员无法满足的。

4、其他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编外用人的。

第十三条  编外用人控制数实行分类核定:

1、全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外用人控制数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编制数的10%;实行后勤服务外包的单位不再核定编外用人控制数。

2、财政补贴事业单位(不含医院)编外用人控制数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编制数的20%

3、财政零补助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核定编外用人控制数。

4、执法辅助、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辅助性岗位较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核定编外用人控制数。

5、单位借调人员不列入编外用人控制数审核范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编外人员使用申请,经主管县领导批准后报县委编办。县委编办根据核定标准,拟定编外用人控制数,报县委编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编外用人控制数的使用实行定期申报核准制度,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审核一次,先核后用。申报计划的办法,参照空编使用申报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招用管理

第十六条  编外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凡用必考。编外人员招聘工作应在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核准使用的编外用人控制数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综合素质、岗位要求等择优聘用,招聘信息和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网站上统一公告。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及就业困难人员等。县纪委监委对招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新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聘用的编外人员,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由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实施。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编外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要建立编外用人基础台账,做好编外用人工资发放、人事档案管理、各类保险申报和缴纳等工作。同时,要依法做好编外用人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须在编外用人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办理人员增减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借调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事前报审。用人单位将借调人数、事由、期限和拟借调人员条件等经主管县领导签批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经批准同意后反馈。

2、函商同意。用人单位根据县委组织部反馈意见,书面征求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意见。

3、登记备案。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所在单位要在人员借调后5个工作日内,将被借调人员和借调单位、事由、期限等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借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待遇经费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薪酬管理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我县工资水平实际情况,根据编外用人的岗位性质、工作强度以及用人单位考核评价等因素,制定薪酬待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编外用人参照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其他相关待遇。用人单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编外人员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使用的编外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来源纳入部门预算。编外人员及其经费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共同协作,会同县纪委监委加强对编外用人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将编外用人情况纳入巡察内容。每年12月份,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联合县纪委监委、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借调人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超出控制数限额,未经公开程序招聘编外人员、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进行约谈、责令说明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相应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大日常监督力度,畅通组织部12380”、编办“123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等举报热线对编外用人情况的监督,实现社会监督、全程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编办商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隆尧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隆尧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