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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三定

发布时间: 2016-04-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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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0112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平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滦平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附件:《滦平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附件:

滦平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0]10号)和中共滦平县委、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滦字[2010]10号),设立滦平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全县主要河流跨县区界的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职责。

(二)增加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职责。提出全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三)增加承担监督、统筹协调全县生态县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创建省环境保护模范县城工作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监管、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县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及县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的安排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全县主要河流跨县区界的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指导全县生态县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省环境保护模范县城工作,并提出工作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各乡镇目标责任制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省际、市际、县际间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滦平县环境保护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后勤、车辆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突发、紧急事件;起草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总结、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审核以局名义对外发布的公报及重要文献;负责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的干部体制改革、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项工作的法律、规章和制度;负责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人事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评聘和岗位设置工作;负责组织全局的年度考核、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考核表彰工作;负责管理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组织实施排污费征收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局财务监督审计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二)法制宣传股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拟订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规划、纲要,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审核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全县环境信息网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和国际环境奖项推选。

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或修订地方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统一负责我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负责本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对环保系统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格审查、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配合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管理全县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全县生态农业建设;提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审查报批意见;提出对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设计生物技术、农村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审批会签意见,并参加项目验收;监督全县秸秆禁烧、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沙化防治和湿地保护、有机食品开发管理工作、生态旅游发展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社会生态县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环保模范城工作。

(三)监督管理、污染控制股

拟订全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及减排方案;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新增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总量指标;负责审核全县排污许可证发放及审核工作;负责建立国家、省、市、县重点污染源台帐;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报告;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

组织编制综合性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督促实施;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审核、申报国家、省、市预算内环境保护资金项目,负责提出县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环保项目的引资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全县环保系统外事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局行政许可事项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县环境保护局进入县政府审批大厅的全部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核工作(含特殊情况需改变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文件的审批);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乡镇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并监督全县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对进入本县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环境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政策指导等工作;滦平县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贯彻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县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县环保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调查处理建设项目验收前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的建设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参与监督、管理全县建设项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统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船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流域生态补偿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方面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对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废物进口许可审查、有毒化学品及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业务;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设;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情况上报及相关联络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科技、标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并实施滦平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计划;负责全县清洁生产管理、环保科技市场管理、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和煤炭管制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并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部门推荐,组织编制并实施科研与公关年度项目计划;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推荐和组织实施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工程)示范项目;指导协调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技术引进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负责起草辐射(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环境管理制度和标准;负责全县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和辐射放射污染保护、放射性废物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设备)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县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许可管理;负责对伴有辐射设施退役的监督管理;对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中的环境安全进行审查和监督;负责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投诉与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滦平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工作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滦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滦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机构  编制  通知                               

  :县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县委各部门、县人大、

        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7

(共印80份)

 

来源:滦平县编办
责任编辑:滦平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