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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编办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6-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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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为保守机构编制秘密,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文书保密

(一)严格执行文件处理有关规定,所有涉密文件、材料和内部资料一律由专人办理和保管。

(二)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阅办,不得私自将涉密文件带出,不得私自复制、摘录、外传及与无关人员谈论涉密文件。

(三)打印(或翻印)涉密文件资料,必须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先向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控制份数,并严格登记、签收手续。

(四)外出工作确需携带涉密文件的,需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存。

(五)工作调动、退休时,保密人员必须将经管的涉密文件资料全部移交清楚,并办理移交签字手续。

(六)重份、残缺涉密文件(稿)和不再保管的涉密文件、村料应及时交专人统一处理,印制过程中的校样纸、废稿纸、用后的复写纸等,进行粉碎性处理,或在机关指定的地点销毁,严禁倒入垃圾桶。

(七)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并派2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销。

二、工作保密

(一)涉及本单位的人事任免、岗位调整、重大决策、决议等,在未经正式下发文件或通知之前不得对外透露。

(二)涉及改革方案、机构编制研究意见等需区委、区政府和区编委决策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问题,在未下发正式文件前,不得对外透露。

(三)涉及全区机构编制信息数据和统计资料,未经编办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不得向外透露。

(四)涉及机构编制热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工作,设立新闻发言人,严格按照政策解释,统一宣传口径,严禁断章取义或不负责任的猜测、主观推理误导他人。

(五)严禁带空白介绍信外出(确属工作需要应经编办领导批准),防止印有文头的空白纸丢失。

(六)接待来信来访时,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要讲究方法婉转解释,既要保密,又要解决问题。

三、会议保密

(一)各种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必须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存。

(二)参会人员要按照保密规定,严守会议秘密,不得泄露会议的涉密内容。

(三)如需印发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控制发阅范围,并严格登记、签收手续。

(四)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涉密文件材料,应及时交专人统一登记保管,用时再借,用后及时归档。

四、档案保密

(一)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二)查阅涉密档案,必须经领导批准后阅读、摘录或复制。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阅读。未经同意,不得翻阅或摘抄不属于查阅范围的档案材料。

(三)不得外传档案材料内容,更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室以外,以防丢失、泄密。

(四)节日放假前、工作日下班前应将经管的文件、材料等放入文件柜或抽屉内,并将门窗关锁好。

五、计算机和磁介质保密

(一)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保密法规,掌握保密基本知识。

(二)计算机处理的秘密信息及载体,由专人管理。

(三)涉密信息不得在联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四)一般工作信息,应在内网存储、处理。

(五)涉密计算机淘汰时,不得私自处理变卖,不得赠送,必须进行物理销毁。

(六)使用进口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时,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保密技术安全检查。

(七)涉密的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光盘、录像带、磁带等磁介质的使用、管理、维修、销毁规定,按照上述涉密计算机的保密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961日起执行。

 

来源:鹿泉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石家庄鹿泉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