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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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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涞政办[2018]18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省政府部门取消18项行政许可事项,县政府部门衔接取消4项,对应省政府部门下放52项行政许可事项,县政府部门承接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他40项因事权在上级部门,7项因地域性质,无需我县衔接。为做好衔接,确保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承接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作衔接,搞好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对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部门在本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等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承接未承接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备注

1

教育局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取消审批后,研究制定《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社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具体定价规则、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民办学校定价行为监管;2.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前公示;3.对学校自行定价的收费项目,学校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实行新标准执行前向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制度,年末学校对收费执行情况实行事后年度报告制度;4.通过随机抽查,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2

环境保护局涞源县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11月22日发布)

取消审批后,1.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2.加强在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3.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3

交通运输局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取消审批后,1.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3.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高速公路全封闭,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所以高速公路不存在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

4

政府办(档案局)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取消审批后,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附件2

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部门

监管措施

备注

1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下放

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在苗种生产季节,组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下放

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编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养殖空间。

 

3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下放

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草原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草原管理信息系统。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完善制度措施,修订草原管理制度,推进草原立法。

 

4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下放

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5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下放

农业局(林业局)

1.进一步规范下放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
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
3.在下放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林业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来源:涞源编办
责任编辑:涞源编办